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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场外交易变相交易遭禁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8: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刘其昌 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便于监管,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禁止场外交易和变相期货交易。 场内交易,这里所谓的“场”,指的是交易场所,这里特指依法或者经批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所规定的这个场所,与1999年9月1日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场所不同。暂行条例所谓的场所仅指期货交易所,而根据新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是指期货交易所以外的可以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场所,这类场所可以同时从事其他业务,增加该类场所的规定是适应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要求,如以后可能允许证券交易所从事部分股指期货交易。 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原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和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由于变相期货交易活动近几年又有抬头,且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却缺乏专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市场监管,从而给这些交易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埋下重大风险隐患。因此,新条例增加规定了“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新条例施行前已采用期货交易机制而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在商务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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