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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银行可以参与期货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5日 09:41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上海4月14日电(记者 黄庭钧)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5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中信证券金融工程组研究员于新力等专家认为,相对于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5日进入实施阶段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五大看点让人耳目一新。

  相对于“暂行条例”,新条例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未来金融期货推出后,券商、基金公司和银行是可以参与交易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新华社上海4月14日电(记者 黄庭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5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中信证券金融工程组研究员于新力等专家认为,相对于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5日进入实施阶段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五大看点让人耳目一新。

  金融期货和期权首现“新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首次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大将金融期货以及期权交易纳入条例管理范围,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为我国推出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其他衍生品拓展空间。”中信证券金融工程组专家于新力指出。

  期货公司定位为“金融企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的定位。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定位期货公司。

  中信证券金融工程组专家严高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这是提高了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更加强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他表示,根据新条例,期货公司可以从以前单一的经纪业务向咨询、自营以及境外业务拓展。同时,根据期货标的的不同,进行业务分类许可管理,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公司

竞争力

  券商银行等可参与期货交易

  相对于“暂行条例”,条例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未来金融期货推出后,券商、基金公司和银行是可以参与交易的。

  中信证券金融工程专家胡浩指出,新条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期货交割方式、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境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等方面均有所放松。

  多管齐下强化风险控制

  一是引入分级结算制度。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由结算会员执行。二是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三是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及时发现保证金安全问题。四是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要求监管部门及时监测和预警期货公司的财务风险隐患。“这些规定为金融期货的顺利推出奠定了基础。”于新力研究员指出。

  变相期货具体认定有标准

  新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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