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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监管强化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8:49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实施。为贯彻实施《条例》,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效能的总体要求,对《条例》配套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同时,根据《条例》规定以及加强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强化监管和配合金融期货推出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在规章的修改和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相关草案通过证监会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4月15日与《条例》同时开始实施,其他配套规章也将陆续发布实施。

  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修改,坚持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明确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与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职责和监管模式上保持一致。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尝试,也是此次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体系也更加完善。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是对原《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随着期货市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条例》对期货公司业务和期货公司监管所涉及的各项基础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期货公司代理金融期货交易的业务模式已经确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也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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