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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配套法规15日实施 股指期货推出提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6:30 深圳商报
【本报讯】市场望眼欲穿的股指期货推出有了新进展。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上同步推出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两部法规将作为先前推出的《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配套法规,都将于2007年4月15日实施。其他配套规章也将陆续发布实施。按照此前业内人士的预期,一系列配套法规的正式发布,将加速股指期货推出的速度。 期交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 据悉,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坚持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期货交易所按照公司的组织形态进行内部治理,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由于期货交易所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特殊机构,因此办法在尊重公司制的固有特征、注意发挥公司制优势的同时,明确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与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职责和监管模式上保持一致。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能够增强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尝试,也是此次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客户应以实名开立期货账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是对原《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其重点内容有以下六点:一是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其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期货公司的业务拓展进入可实际操作的阶段。二是在放开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提高了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的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引入有实力的股东,以增强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四是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五是要求客户开户实名制,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办法要求客户应以本人名义开立期货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交易账户保持一致。对于期货经纪业务中易产生纠纷或者隐患的交易编码管理、结算报告、通知查询、关联方开户交易等内容进一步做了明确要求。六是强化了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对期货保证金的归属、存取划转、账户报备、安全监控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此外,还细化了各项日常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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