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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进出口政策调整对燃油期市影响甚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5:1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刘意

  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告2007年第17号),自本月26日起,我国将首次禁止加工贸易用5-7燃料油、重柴油、其他柴油及燃料油、其他重油制品等多种能源的进出口。这对国内燃料油期货市场会有何影响呢?市场人士表示,2006年,我国以加工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进口的燃料油仅为4.9万吨,占全年进口量的0.2%,因此进出口政策调整不会影响到上期所的燃料油期货交易。

  据了解,加工贸易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形式,俗称“两头在外”,即国内的生产厂家从国外进口保税的原材料、配件等在我国国内生产组装,生产出的成品再外销国外的贸易活动。自2004年以来,为限制低层次加工贸易,我国政府每年都要发布类似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从今年公布的名单来看,燃料油、柴油等大批

能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被首次禁止进出口。

  业内人士介绍,柴油、燃料油等能源性产品加工贸易进出口的限制对于国内相关炼化行业的影响不大。能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的一些小的炼化企业,数量少,比重小。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的柴油等首先满足国内的需求,同时,国家利用出口关税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表明国家政策不鼓励柴油等能源性产品出口,当前国家对于柴油及燃料油的出口量很小。此外,减少为加工贸易而进口大量能源,也可以减少部分国家对因我国旺盛需求造成

国际油价上升的非议。因此此次禁止对于整个行业的影响是有限的。

  从进口贸易方式来看,对外贸易主要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我国燃料油的进口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最近两年其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下降的份额被保税方式所替代。根据海关数据统计,2006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燃料油为2219万吨,占79.4%;以保税方式进口的燃料油为560万吨,占20.4%;以加工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进口的燃料油仅为4.9万吨,占0.2%。进口的燃料油主要用于国内直接消费,加工贸易微乎其微。尽管目前上期所燃料油期货的交割基准品180CST燃料油处于5-7号燃料油范围内,但实际上

商务部燃料油加工贸易的禁令并不涉及到一般贸易下的燃料油市场格局,企业仍可以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燃料油的进出口业务,因此,并不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太多影响,对燃料油的期货价格也几乎没有影响。

  上期所燃料油期货是我国期货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第一个获得批准上市的期货新品种。上市两年多来市场运行平稳,交易规模稳步扩大,经济功能逐步发挥,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反映我国燃料油市场供需状况的“中国价格”,初步建立了市场普遍认可的燃料油的“中国标准”,市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进入4月以来,受国内外石油市场因素影响,燃料油期货成交持续活跃。单个主力合约持仓继2006年4月14日以来再次超过10万手,FU0704合约中首次实现广东黄浦地区的实物交割,一些具有外资背景的国际石油公司强烈关注并逐步介入其中。种种迹象都表明燃油市场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现货企业正在逐步使用或利用日趋成熟的燃料油期货工具。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国内燃料油市场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亚太地区燃料油定价中心将自然而然向我国转移。

  有关人士最后表示,多年来,我国的加工贸易长期处于“为别人作嫁衣裳”的地位,加工贸易附加值较低,近两年带来大量贸易顺差引起国际纠纷,因此政府一直极力希望予以结构调整。该项政策的实施正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结构、降低能耗、保护环境、适当减少贸易顺差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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