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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规章陆续出台 优质券商备全面战股指期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 07:4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南华期货 韩靖 证监会日前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如何参与股指期货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证券公司全面备战股指期货。 出于隔离股指期货风险的考虑,现行政策规定证券公司本身不能直接从事股指期货经纪业务,因此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股指期货交易介绍商(简称IB)来参与,即为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中间服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前期一些券商纷纷展开合资收购或者控股期货公司的收购活动终于有了实质性的效果。按照规章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因此这些控股期货公司的券商将按照规定可以将从事股票交易的客户按照IB制度介绍给自己的期货公司,从而分享股指期货快速发展带来的盈利机会。 按照《办法》规定申请从事IB业务的券商,其申请日前6个月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需符合规定标准。《办法》提到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即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对于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要求有所提高,这使得大多数不符合规定的中小券商将被拒之门外。这样更有利于有风险承受能力的、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优质创新类、规范类券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这也是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规范、稳定、安全起步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办法》的推出为证券公司进行股指期货的交易做出了制度性的安排,随着股指期货推出时间表的日益临近,一些优质的证券公司备战股指期货的活动全面提速并且进入有法可依的实质性操作层面。这种IB制度安排还促进了证券公司的自然分层,为规范优质的证券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而这些公司的标杆效应也使得其他的证券公司会努力向创新类证券公司的标准靠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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