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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时代:期货公司转型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 01:57 第一财经日报

  罗文辉

  “别以为归宗金融机构后,脱去‘期货经纪公司’的老马甲,换上‘期货公司’的新马甲,就认不出你还是单一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甚至只能代理商品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这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上月中旬正式公布后,期货公司高管层借助网络用词进行自我调侃的流行语。

  本月15日将正式实施的《条例》,第一次从行政法规角度赋予了期货公司渴望已久的“金融机构”地位。不过,期货公司高层们却发现,依据《条例》及正在公开征求修订意见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商品期货时代的期货经纪公司要漂亮转型为金融期货时代的期货公司,还需经历种种转型的阵痛。

  《条例》明文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目前来看,期货公司只能经营境内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中金所金融期货的部分代理结算业务。因此期货公司,还得在转型中继续忍受经纪业务同质化竞争之苦。

  据估计,去年期货业交易手续费平均水平仅在万分之0.7左右。不少代理交易额排名前十位的国内期货公司,其交易手续费收入能与日常运行成本持平已属不易。

  事实上,国外非IB(介绍经纪商)类期货公司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简单提供交易执行通道服务的手续费,且如今国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提供集资产管理、委托理财等服务于一身的另类投资产品(Alternative Investment Products)所获收入比重,正在迅速提高。而按期货专家刘仲元的观点,《条例》禁止期货公司自营不仅是期货公司无法完成由经纪公司向可提供多样化服务金融机构转型的心病,对需要做市商培育商品期权市场的期货交易所而言,也成为其业务创新时一道无法逾越的障碍。

  不过,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顾问于学会则认为,市场仍不成熟,目前不宜开放自营业务。

  另外,中国期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常清表示,《条例》不仅前所未有地规定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的股权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办法》修订草案第七、八、九条还补充规定了一些相当苛刻的条件,对新设期货公司股东资格要求非常高。

  并且,《办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包括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必须“(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持有100%股权的股东(包括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必须“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对于近期无法引入如

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实力雄厚股东的国内绝大多数期货公司而言,这一些规定无疑将封杀其老股东通过自身增资满足中金所交易结算会员最低5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的可能。业内人士分析,是进是退?这是期货公司转型前老股东必须面临的最现实的痛苦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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