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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标准四月出台股指期货全面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 14:22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李欣 北京报道

  3月14日下午,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召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有关人员、部分期货公司和创新类券商控股期货公司举行小规模会议,对金融期货结算和经纪业务会员资格标准进行最后的征求意见和探讨。

  据悉,经过此次会议讨论之后,相关讨论稿将报送主管部门等待审批。而金融期货会员资格的有关办法,将作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配套办法,在四月中下旬正式发布。

  本报获悉,此次关于金融期货会员资格的讨论内容,仍是在此前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的。

  在上周的讨论中,对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条件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对此前市场中热议的话题,如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标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条件进一步明确。

  而在更早前一周 (3月9日),中金所已经组织部分准会员单位进行沟通,对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高管任职要求重新做出规定:对申请全面结算会员业务的期货公司,要求至少有3个高管在证券或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2名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任期货高管时间在3年以上;对申请交易结算会员业务的期货公司,要求至少2名高管从事证券或期货行业在5年以上,其中有1人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任期货高管时间在3年以上。

  知情人士称,最后定稿也将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该次讨论中,创新类券商收购期货公司成为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入门费”还将有所增加。

  根据原征求意见稿内容,对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要求其控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而上周会议上的信息则显示,对此类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净资本还将提高,很可能提高至3亿-5亿元。

  市场翘首以盼的《条例》或将于本月正式出台。此后,作为该《条例》的配套办法,证监会还将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期货经纪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

  而在春节前,原有的四个配套办法意见征询已经全面展开,金融期货的准备工作正在进入全面提速阶段。

  近两周,期货公司还在忙于《<期货公司经纪合同>指引》的意见征求、IB制度等,“这一切都是先准备打提前量,等《条例》出台后,加快整体推进进程。”

  而在金融期货会员资格明确后,接下来,“相信金融期货的交易和结算细则,包括全面结算会员如何对交易会员进行结算、分级结算如何进行等问题也会很快进入认定过程。”业内人士预期。

  回放

  2006年7月28日,金融期货会员架构初定。交易会员的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以上;交易结算会员可以为代理客户结算,其注册资本要求5000万以上;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代理客户与交易会员结算,其注册资本金要求在1亿以上;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交易会员结算,其注册资本金要求在2亿以上。

  2006年11月,证监会期货部组织业内公司对金融期货会员资格进行讨论,初步讨论中金所的会员格局将定为金字塔式,即多数期货公司成为交易会员,少数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极少数形成全面结算会员。

  2006年11月底,在监管部门针对中金所会员格局征求意见过程中,业内人士提出,“仅有20-30家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并不能很好地防范市场风险。”

  2007年初,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和经纪业务资格意见征求开始,以创新类券商控股期货公司为代表的声音,认为对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公司高管要求过于“严苛”。

  2007年3月9日,在中金所召集的小型会议上,对该要求进行相应改动。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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