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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方式亟待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3:46 第一财经日报

  刘文元

  金融期货的酝酿推出为中国期货市场带来一系列制度创新,而期货市场原有的一些风险管理方式也应随之更新,否则一些细节问题却可能招致非常大的风险。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获悉,修订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尚未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在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和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时的告知客户方式。

  根据现行的法规,期货公司在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一般采用由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将通知单送到客户手中,或者电话通知客户的方式。

  

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高扬说,目前国内期货公司的客户数量普遍不多,采用人工送达通知单或者电话告知的方式,期货公司都勉强应付。未来股指期货上市后,期货公司的客户数目可能会激增,一旦发生剧烈的市场波动,期货公司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逐个客户履行告知义务。不改变现行的告知义务方式,期货公司面临强行对客户平仓后产生法律纠纷的风险,难以使用强行平仓的权利来控制风险。

  在2月5日召开的北京辖区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北京证监局副局长孙才仁也表示,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不明确期货公司采用何种方式履行告知业务,将会产生重大的市场风险。告知义务方式,是推出股指期货前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此前在2006年7月,原

证监会期货部主任杨迈军在北京表示,证监会正考虑在法律范围内,修改现行的期货公司追加客户保证金和强行平仓的告知客户方式。他说,金融期货上市后,客户的数量将大大增加,期货公司不可能给每一个客户打电话通知,这不利于风险控制,如何采用新的告知方式,是证监会正在深入和细致的考虑的问题。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客户准备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意见稿》已经将把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知悉权利改为义务。客户作为期货市场的风险投资者,有责任随时关注期货行情的变化和自身保证金的变动情况,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客户随时掌握自己保证金变动情况的义务。股指期货上市后,期货公司的履行告知义务,可以采用客户自行查询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客户查询系统、客户自行查询期货公司网站上的查询系统、期货公司短信通知等方式,对重要的客户,期货公司也可以继续采用传统的电话通知等方式。

  《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或者有结算业务资格的机构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当日结算,结算科目的内容格式、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应与期货交易所保持一致。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有关期货交易的其他信息。

  市场人士表示,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的实践表明,客户数量激增后,期货公司已经难以采用传统的人工方式对客户进行逐个强行平仓,目前亟须在法律上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有权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对客户的账户自动进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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