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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期货交易将有专门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 04:27 第一财经日报

  刘文元

  消息人士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不久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此进行规范。

  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据了解,条例草案将此修订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这一规定为境外期货交易留出了空间;同时,境外期货业务的主管部门将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境外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据了解,条例草案增加了有关期货公司的可以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表述。条例草案规定,期货公司业务范围限于境内期货经纪、境内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格林期货等境内期货公司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

  2005年底,中国

证监会批复了第四批共计5家允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国有企业,从而使目前具有此资格的企业总数达到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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