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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制度悬念告破 期货公司可能独挑风控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 03:5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IB业务范围的确定可为佣金分成比例提供依据 资料图□本报记者 黄嵘

  据悉,经过多方讨论,股指期货推出过程中的另一焦点———IB业务范围已基本确定。据知情人士表示,市场最为关心的风控、结算和资金划转等三项业务未被列入IB商范围。一些期货公司人士表示,IB业务范围的确定可为今后期货公司和IB商之间的佣金分成比例提供一个有力的依据。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配套文件之一《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特别针对IB业务做了规定。明确规定IB制度的内容为: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介绍商从事招揽客户、协助办理开户、协助通知客户等业务;但是期货公司不得将风险管理、结算、客户保证金存取划转等业务委托给介绍商。

  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

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即IB。

  国泰君安期货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杨蕾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IB制度下,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决定了证券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中既不是期货公司的代理人,也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一方主体,而是处于居间人的地位。

  证券公司的工作可能会受到以下一些限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期货公司的名义开发客户;不能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代为签订期货公司经纪合同;也不能参与期货交易的过程,其在开发客户过程中的行为必须按照与期货公司的合同办理。“证券公司的作用就是要将期货公司和客户双方联系在一起,促成交易后从期货公司获得一定的报酬。”杨蕾解释道。

  国泰君安期货风控部的谷爱平则认为,此次对IB业务范围的界定,将为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在按照“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市场化原则”的佣金分配比例上,提供一定的依据,如:期货公司不得将风险管理转交给券商。这就说明,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的法律后果先由期货公司代客户承担,然后再向客户取得追偿权。其中,期货公司最大的风险就是在于追偿权行使效果得不到足够的保证。但根据业务范围的规定,证券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风险。“因此,在佣金比例上的分配过程中,期货公司应该获得同此业务范围相匹配的佣金收入。”谷爱平说道。

  上海中期风控部负责人于毅然介绍,IB的这些业务范围在客户信息透明上也给了期货公司一定的保护,“银证通”业务上被银行垄断客户资源的“前车之鉴”可以被避免。风险管理、结算和保证金存取划拨都由期货公司负责,一方面更有利于做好风险控制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能确保期货公司了解由IB商介绍来的客户的基本情况。

  于毅然同时也指出,虽然从IB业务范围看,期货公司的确承担了较大的责任,理论上应该是按责分配收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结构失衡,即券商数量远小于期货公司的数量,在这种不平衡的现状下,这种理论上的按责分配虽是谈判依据,但期货公司之间的佣金分成“价格大战”可能还是在所难免。

  据了解,目前期货业内认为较为合理的佣金分成比例大约在五五分成左右。但是,前期的佣金大战将此分成比例降为期货公司与IB商之间的三七分,甚至出现了期货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惜成本将分成降至二八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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