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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对期货市场重新定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 04:06 第一财经日报

  期货概念拓展描绘期市新蓝图

  刘文元

  日前消息灵通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刚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对期货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期货概念涵盖的领域由商品期货拓展到金融期货,并新增了期权的定义。市场人士分析,新的定义描绘了未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蓝图。

  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将期货分解成“期货交易”、“期货合约”两个定义。暂行条例在附则中对“期货交易”的定义是“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条例草案删除了暂行条例中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一位期货业内专家表示,这样做是因为条例草案将可以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的范围扩大了,期货交易活动不仅仅限于期货交易所场内,而是扩大到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所。条例草案在总则中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暂行条例对“期货合约”的定义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条例草案在附则部分对期货合约的定义修订为:“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

  同时条例草案还增加了期权合约的定义,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市场人士表示,修订后的期货合约定义大大拓展了原有定义的涵盖范围,不过新的定义在表述上,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对期货合约的定义,更严谨的表述就应该是:“由期货交易所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其他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不过该人士也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的条例草案,并不是条例的最终发布版本,在最终发布之前,条例草案还可能会有些比如措辞等方面的改动。

  条例草案已经将期货合约由“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修订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样的表述符合金融期货上市的需要。条例草案中“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

证券、利率、
汇率
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的表述,指明了中国金融期货未来发展的方向。

  条例草案在规划金融期货市场的同时,也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拓展了空间。条例草案规定:“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

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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