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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配套文件公布在即 2007年期货业面临大爆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0日 17:3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方原 北京报道

  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据权威消息称,新条例将在"两会"后的4月份由国务院正式颁布。

  "这是一个可以预期也是让人高兴的事情,中国期货业将面临一个新的阶段。"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期货管理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实质性的修改:首先,减少了对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限制,其次,增加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再者,明确强化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新"条例"颁布后,中国

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颁布<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性文件。

  期货公司"新空间"

  一位多次参与本次<条例>修改和制订的人士告诉记者,在"草案"中,期货公司业务被赋予了新的空间。

  据介绍,在"草案"中,有关期货公司允许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条款被保留下来。同时,"草案"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可以申请从事期货经纪、期货结算、期货自营、期货资产管理、境外期货经纪、期货咨询和培训,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删除了原来条例中允许设立的营业部,期货公司只能设立分支机构,在对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上草案也都逐一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草案对颇为各方关注的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负责表示。

  <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解除了暂行条例"严禁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入市、严格限制国有企业入市"的规定。

  据透露,此前,关于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是否应该进入期货市场,国务院法制办曾牵头做过一些相关的调研工作。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也指出,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对于信贷资金进入期市问题,证监会期货部有关人士表示,"信贷资金进入期市细则还需要证监会、央行和

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协商,最后以细则的方式予以明确。"上述人士说。

  配套文件公布在即

  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年来,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法律部的领导,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三家期货交易所、部分期货经纪公司的代表多次召开座谈会,对期货业监管新体制进行研讨。

  "新条例草案中一项比较突出的内容是,专门新辟中国期货协会章节,联系此前中国期货协会刚刚换届,不难体会到中期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分量。"中国期货业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则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专门结算机构、期货交易辅助经营机构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结算银行和交割仓库等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国务院正式颁布新<条例>后,有关部门将陆续推出进一步的监管细则配套实施。

  "证监会还将颁布至少四个<管理办法>以配合<条例>的执行。"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有关人士表示,包括<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它们都将进一步明确<条例>的操作和实施细则。

  另外,证监会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关于期货公司股权变更行政许可文件的说明>、<关于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注册资本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也起草完毕,将于近期陆续发至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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