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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国期货业协会加紧修改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8:5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积极备战股指期货中期协加紧修改《经纪合同》

  证券时报记者陆星兆

  股指期货渐行渐近,中国期货业协会除了与中金所开展股指期货全国巡回报告外,还加紧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金融期货推出的需要。

  日前,中期协在北京召开会议,来自最高法院、中金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数十位专家就《〈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的修订做了讨论。据了解,期货公司意见主要集中在:股指期货不应单独制定合同、电子化交易合同并入主合同、改变交易结果的通知义务等几个方面。同时,期货公司还建议简化合同,以方便客户。

  期货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股指期货与商品期货两者同属期货,交易本质是一样的,法律属性上没有区别。即便两者的交割环节存在区别,也可在一份合同中对此做出约定。另外,同一客户在期货公司的交易过程中使用同一个账号,如果单独另外签订股指期货合同,操作非常不便,也不利于统一控制风险。因此期货公司建议,股指期货不应该独立于商品期货,再另行单独制定合同。

  而对客户交易结果通知的送达,也一直是困扰期货经纪行业的一个大问题。按照现行做法,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完成后,将对客户交易结果进行逐一通知,期货公司在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面对即将上市的股指期货,期货公司建议,将合同中公司的通知义务变为客户自取的义务,以适应股指期货客户数量急增的情况。

  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分为日常交易结果的通知,以及客户保证金不足情况下的通知。前者涉及向客户主动提供每日、每月的交易报表,后者则是客户出现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通知其追加保证金。专家表示,前者因为有了证监会的保证金安全存管中心,客户可以自行在第三方网站上查询交易结果,因此建议可以取消期货公司对此的通知义务。而后者则不能取消,因为这是最容易发生法律纠纷的地方。据了解,按照一般《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在通知客户补充保证金未果的情况下,将对客户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在简化合同的问题上,期货公司还建议中期协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模式,将合同中大部分成熟、可以固定的条款制定成通用条款并公示。同时建议简化合同签署环节,需客户签字的地方集中在一页纸上,便于客户签署,也便于公司进行合同管理。

  另外,期货公司还建议将电子化交易合同并入主合同,而不是单独以补充方式出现,并且建议将指令下单人、交易结果确认人、异议提出人合并为一人。

  而相关法律专家则认为,对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的修订,不能脱离现有法律的框架,应确保其合法性。此外,还要妥善处理好期货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公司应尽到提示义务。

  中期协副秘书长赵建表示,协会将在汲取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广听意见,并仔细斟酌,争取拿出符合中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的、切实保护投资者以及市场各个主体利益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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