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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开展股指期货业务须充分揭示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05:4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陈雪 深圳报道

  “期货经纪机构在开发客户时,要正确地引导和全面介绍股指期货知识,把规则讲透、把风险讲足,使他们对股指期货有完整的认识,以便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发现有机构蓄意用高回报误导投资者,不充分揭示风险,监管部门将会采取监管措施。”这是深圳证监局副局长曹汝明在近日召开的2006年度深圳地区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内容。

  随着期指即将推出,不但广大股民表现出很高的投资愿望,各期货经纪机构也对宣传新产品、开发新客户表现出很高热情。据查,部分期货营业部在宣传资料中片面夸大股指期货的高收益性,却只字不提同时存在的高风险。

  深圳证监局就此提出四项监管要求,并将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这四项要求分别是:各期货经纪机构在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时,务必要把规则讲够、把风险讲透,引导理性投资;在

股票指数期货上市交易的时候,要在营业场所和开户合同中的醒目位置进行风险提示,在交易的过程中,要进行持续的风险提示;切实提高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精神,严格按照职业操守谨慎执业;各期货经纪机构要自行梳理相关宣传材料,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马上进行整改。如果监管部门再发现有问题的宣传材料流传,将直接追究相关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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