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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商所调整玉米合约持仓量有关标准的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8:42 大连商品交易所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经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我所对原《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将提高保证金标准的持仓量由原来的60万手、70万手和80万手分别放宽至100万手、150万手和200万手,即: 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00万手 150万手 200万手 调整后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已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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