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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迎来春天 期货业国际化新生与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2:01 第一财经日报

  中国期货业在借助外资力量和借鉴国外模式上,有些“束手无策”。与其让各种变相、变通的并购途径游走于法律边缘,不如遵循国际惯例以法立之

  孙庆南

  中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缺乏竞争力,使得中国期货业一度从“亏损、走清算路、走重组路、变卖牌照”等艰辛中走过来。入世承诺中,中国并没有对期货业开放的具体承诺,让中国期货业在借助外资力量和借鉴国外模式上,有些“束手无策”。

  虽然早在去年,美国瑞富集团通过在香港的子公司、荷兰银行通过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便已试水中国期货业的合资模式,但并未能改变期货业发展进程中“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尤其相对商品期货而言,金融期货的发展则更是有些苍白,再次验证了“仅靠外资并不够,还要靠自己”的真理,也使得“中国期货业的春天”一度让行业主导部门和市场捏了一把汗。

  股指期货迎来期货业春天

  随着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式挂牌,以及沪深300指数期货推出的预期,中国A股市场的金融衍生品时代即将到来。有着“专营牌照”的期货经纪公司就成了天然的会员单位,不仅推动了中国期货业的纵深发展,也带动了期货公司与券商、外资之间的并购浪潮。各大创新类券商纷纷寻找目标“公司”,光大证券收购南都期货、国泰君安收购浦发期货、东海证券收购建证期货等,以及港资背景的大幅证券、新鸿基金融集团、辉立证券等外资券商,也在纷纷推进收购计划。

  对于若要符合全面结算会员资格条件的话,增加注册资本金(需达1亿元)则是首要条件。正值后股权分置时代,这不仅让资本市场呈现一片繁荣盛世景象,也给期货业带来无限并购重组的契机。无独有偶,国务院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9月8日开始实施,也给外资并购期货业方面平添了几分色彩。

  期货公司值此内外联姻之际,外资更加不会放弃中国期货市场这块大蛋糕。根据新《规定》第四条,外资并购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并购的权益比例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加入WTO承诺等的不同,而对各个产业有所差异。那么,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就属于外商投资的禁止类,别说是独资,就连合资都无法实现。

  但是,对于港澳地区,又因CEPA的规定而准许港澳外资参股内地期货业。根据《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适用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文件”。而依据该文件,即《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通过受让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方式或者与内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方式参股内地期货经纪公司”。但是,参股上限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且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所以,港澳外资在并购期货公司上有着绝对的优先权,其他国际机构只能借助港澳做跳板了。

  期货公司国际化重组的创新

  一边是国内期货业改变低迷的“边缘化”调整局面,一边又为它的发展、整合绞尽脑汁。中国期货业的国际化道路,可谓悠悠漫长。虽然根据2005年CEPA第三阶段实施协议,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内地期货公司走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也已经架设出一条“捷径”。可是,中国180多家期货公司中长期陷于惨淡经营和亏损状态,又有谁敢走这条“捷径”?

  应该说,外资并购新《规定》来得非常及时。该《规定》除了在外资并购入主方式上,准许股权收购也罢、增资认购也罢,最大的亮点是,开辟了以股权支付方式作为对价支付手段。笔者赞同立法者的智举,与其让各种变相、变通的并购途径游走于法律边缘,不如遵循国际惯例以法立之。

  所以,从法律上说,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创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关于对价可以是现有境外股权或增发股权,即境外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二,关于并购方式可以是购买或认购,即境外股东以此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虽然目前尚无此类并购案例发生,但可以大胆假设,如果内地期货公司与港澳境外期货公司形成相互持股、建立产业整合,也不失为一种良好选择。既有“引进来”之功效、又有“走出去”之创新,可谓“双赢”。但是,此次并购潮中,业界尚未认识和关注到此“双赢策略”。另外,考虑到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必须有着良好的流通性和变现能力,所以新《规定》中第28、29条还要求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作为支付对价的股权应当在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时挂牌交易。这也是我国立法者从保护国内公司权益的角度而强制设置的,可谓“用心良苦”。

  期货公司控制权障碍

  针对期货公司并购,证监会曾经颁布的第55号文《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似乎显得有些无法“跟上时代步伐”了,因为其中第五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变更后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可见,无论是港澳外资方并购、还是内地券商并购,仅目前来说,收购方若要取得控制权还有点法律障碍,当然能获得特批的除外。不过据悉该规定也在筹划修改中。

  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外资并购在规范上越来越细致,就现行法律框架来看,港澳资本并购内地企业仍然被界定为外资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需遵守新规。比如,在承继原有债权债务方面、股权价值的评估方面、在3个月内支付对价方面、投资总额上限方面,均有相应要求。尤其在外资并购的审批方面,新《规定》中确定为

商务部,但因为期货公司的行业特殊性,应当先由证监会审批,尔后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

  这一股期货公司并购潮尚未落下帷幕,值此股指期货诞生之际,让我们拭目以待中国期货业通过产业整合、并购重组真正走向国际化道路。(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插图/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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