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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化: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04日 09:13  生意社

  生意社09月04日讯

  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ST金化

  公告编号:临2012-039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于2012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

  鉴于: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冀中能源持有公司30.29%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触及的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二、在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同意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详见2011年12月3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上的公告。三、冀中能源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以公司董事会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综上,冀中能源具备中国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第(三)种情形,即:“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并且冀中能源在取得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为此,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之要约豁免的情形,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经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孙学运律师、韦炽卿律师对冀中能源有关行为发表符合免于提交豁免申请条件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公司信息披露后,冀中能源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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