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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呵护期指健康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5日 01:2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东证期货 党剑 于洋慧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颗新星,股指期货自4月16日鸣锣上市以来,其表现一直备受市场各方的关注。如今已运行半年有余的股指期货,以充沛的流动性、合理的期现价差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水平,真正实现了“高起点,稳起步”,并且呈现出健康平稳、理性成熟、运转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近日,为进一步发挥一线监管作用,未雨绸缪,防止出现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情况,中金所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标志着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更进一步,也更趋完善。实际上,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与处理在我国证券市场业已实施,2008年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陆续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监管办法。

  《指引》规定了可能影响股指期货健康发展、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形态,制定了判断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明确了市场中介机构在监控异常交易行为中的责任。可以说,这一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的实施,使监管措施前移至操纵市场、扭曲价格等行为发生的初期,将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能有效防止不当交易行为发展成为违规违法行为,从而切实防范严重事件的发生。

  如果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颁布和有效落实,是选择了适当的人参与股指期货的话,那么《指引》的颁布,则是让适当的人以适当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解决的是谁来参与的问题,而《指引》作为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组成部分,解决的是如何参与的问题。《指引》的相关措施,将对个别客户的不当行为进行限制,但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将有效保护其利益不受损害。应当说,无论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还是刚刚颁布的《指引》,都是对股指期货健康成长的精心呵护,为股指期货的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中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可谓用心良苦。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异常交易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通常尚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尚未导致操纵市场的结果,但是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会进一步扰乱秩序,影响市场公平公正,将可能发展成为市场操作的手段,进而发展为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指引》从其采取措施的严重程度来看,要低于交易所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当然也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指引》本身是交易所多层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安排上,充分体现了一线监管的理念和监管艺术。

  对于作为市场中介机构的期货公司而言,应该认识到,期货市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市场环境更加健康有序,市场价格形成趋于理性,违规交易行为已为市场主流所摈弃。但是,市场的长治久安要求期货公司防微杜渐,尤其是对于上市运行才过半年的股指期货来说,更加要防患于未然。期货公司应知晓自身承担的责任,从投资者教育入手,正确引导客户,规范客户交易行为。有了此前打下的基础,相信期货公司将有能力对投资者进行持续的引导和教育,并将《指引》落实到日常经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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