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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ISDA协议的股指期货风险分析

  □ 银河期货 李志斌

  从开始酝酿推出到最终上市,股指期货一直被冠以“高风险、高收益”的称谓。合约上市以来的持续下跌,以及下跌过程中的震荡与调整,让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风险有了切身的体会。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到底如何?对这一问题的全面认识对投资者来说,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下面我们就结合ISDA(国际掉期交易协会)对衍生品风险的分类,对这个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ISDA协议将金融衍生品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五类。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一方不履行合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股指期货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集中交易,其特殊的机制设计决定了其信用风险非常低。首先,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有着严格的会员资格审查制度,从而保证了进行交易的交易商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用。同时,交易所建立了分级结算制度、结算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以及风险准备金等交易机制,这些制度的实施使信用风险进一步降低。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原生资产价格变化,从而给衍生品交易主体带来损失的风险。股票市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价格的波动性,股指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投资者只需投入少量资金,即可以操作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规模,这种交易方式尽管使高收益成为可能,但是一旦交易者判断失误或在操作中出现差错,后果也是灾难性的。常说的股指期货的“高风险、高收益”就体现在这里。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缺乏交易对手或者由于交易者流动资本不足而无法履行合约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合约标准化程度、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合约基本上是根据交易者的特定要求设计的,没有可流通转让的市场,流动性风险较大。股指期货作为在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合约设计完全是标准化的,市场规模大,交易者可随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决定头寸抛补,流动性风险较小。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日经255股指期货、标普500股指期货等期货合约交易的大幅增长,以及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后的交易现实,都显示对于股指期货来说,流动性风险不是问题。

  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规不明确或交易不受法律保障,从而使衍生品合约无法履行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衍生品法律风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这个市场发展过快造成的。由于发展过快,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无法可依和无先例可循的情况可能就会出现。但是,对于沪深300股指期货来说,这种风险较小。我们知道,自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在1982年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以来,股指期货市场已运行了30年,可以说在国际市场,股指期货是一款非常成熟的衍生品,具体到我国的情况,从2007年6月27日开始,中金所就发布了股指期货相关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之间经过多次修订,而基金、证券公司、QFII等特殊法人参与股指期货的规则相继出台,这些为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是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中,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或人为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第二类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上的漏洞,使交易员在交易决策中出现故意的错误或者非故意的失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在任何投资形式中都会存在,但在金融衍生品投资中表现更为明显。中航油、国储铜的巨额损失,巴林银行的倒闭都是由操作风险导致巨额损失的案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指期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对较低。

  (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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