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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护航 股指期货迎接新时代

 

上图嘉宾从左向右依此为: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副会长李继斌,上海市融孚律师事务所主任苏惠渔,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金更良。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6月19日,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和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浦东律师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办的“股指期货法律实务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作为中国首个金融期货品种,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交易已两个月。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对于资本市场意义重大,而且将促进相应法制建设的发展。一方面,股指期货市场需要法制的保障;另一方面,股指期货交易实践也带来相应法律问题。比如,股指期货的最新政策法规与交易规则的变化要点有哪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如何协调,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的关系如何……针对这些热点与难点问题,与会的金融实务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积极探讨。

  规则体系衍生出几大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表示,经过了多年的准备时间,股指期货终于在国内面世。在长期准备和上市运行中,法制规范起到了很重要的促进作用,这方面的研究也有所开展。不过,他指出,就股指期货的专题研讨会而言,这在国内来说是首次。“通过此次研讨会,各位专家学者集聚一堂,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希望能对实践有所启示,并能进一步推动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就目前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与法制环境进行了主题演讲。该负责人指出,在股指期货上市2个月时间,来探讨相应的法律问题也许有点早。但换个角度看,却又显得比较晚。因为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先行,但由于期货法还未出台,期货管理条例等一些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相对较低。因此,在这个不早不晚的时间,来讨论股指期货市场与法制环境,既可以总结一些原来的东西,也可以展望一下未来。

  该负责人主要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对股指期货市场的认识。他指出,整个期货市场是有一系列的合同结构在支撑。由于期货合同的标准化特征,使人们忽略了期货合同的协议性。实际上,期货合同仍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合同内容上和合同交易过程中,可以看出期货合同的协议性质。金融期货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必须履行该期货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从目前期货法规体系架构看,行政法规有《期货管理交易条例》,更多规范市场的规范性文件来自证监会,比如从交易所层面,有《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从会员层面,有《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从行为层面,有《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另外,还有相关通知等。他认为,从这个规则体系中,衍生出几大问题需要研究。比如,作为公司制的交易所是否具有自律监管的职能,市场规则的效力性质如何界定,交易所结算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等。

  对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的思考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合伙人曲峰律师,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制度框架进行了评述。他从数据入手,阐述了国际市场对股指期货的研究情况。他指出,全球涉及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有39家,其中和股指期货或者和股指期货期权相关的产品有88个。根据美国期货协会的统计,全世界500强企业有92%的公司会利用衍生品工具来管理相应风险。以美国共同基金使用衍生品的情况来看,大盘基金使用为53%,中盘基金为60%,小盘基金为23%。但他认为,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金融期货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存有悬殊,金融期货的发展已经和泱泱经济大国显得不太匹配。但他预见,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未来发展空间和市场份额必定会带动全行业的发展。

  曲峰重点阐述了对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的思考。他指出,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结算,甚至参与交易,都是国际期货市场上的趋势和常态。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已经开启,可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目前仍然缺席。除了以传统的保证金存管业务介入股指期货业务以外,现行法律规定下,并没有给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留下太多空间。

  究其原因,曲峰律师认为,来自监管层对风险的谨慎态度。特别是当股指期货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则可能导致大范围“穿仓、爆仓”等情形的出现,进而使得银行面临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敞口之下,甚至波及资本金的风险。针对此,有观点提出,“银行可以成立子公司专门承担股指期货结算业务,并按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承担有限责任”。对此,他则有不同见解。他认为,监管机构可根据银行缴纳的结算准备金数量来限制银行的结算业务量,根据其代理的结算量对结算准备金进行动态管理,从而准确界定银行承担的风险,确保银行承担的风险可控。这样,即使发生系统性风险,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是有限的。另外,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也将控制银行的结算风险向其他业务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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