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经纪合同》是规范及约束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件。投资者在签署该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其中的内容,避免在期货交易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中国期货业协会2007年发布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其中专门有七条规定与强行平仓制度有关,具体如下:
(1)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2)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未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以及期货公司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3)当期货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投资者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4)只要期货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投资者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期货公司主张权益。
(5)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投资者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7)期货公司在采取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还强调,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提请投资者注意,《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作为期货公司制定《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引和参考,各期货公司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指引中的规定不一定完全一致。
(由中金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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