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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制定金融衍生品发展战略规划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1日 15:25  新浪财经

  制定金融衍生品发展战略规划

  进一步确立和完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我国期货市场在短短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历经了探索、起步、治理、规范等多个不同阶段。发展初期,由于对期货市场的功能、风险认识不足,法规监管滞后,在缺乏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各地各部门纷纷创办各种各样的期货交易所。自1990年至1993年短短三年时间内,全国各类期货交易所多达50多家,存在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品种设计不合理,地下非法交易泛滥,运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呈现出多头批示、交叉监管和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造成国内期货市场风险事件频发。对此,政府对期货市场先后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明确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的地位,初步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为领导的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彻底改变了我国期货市场原来的乱象,也开辟了我国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功能良好发挥的新局面,并经受住了最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期货市场造成的强大冲击。实践证明,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值得高度肯定,是成功的,这也为我国今后其他商品期货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与监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国内的商品期货市场已经步入正轨,但是考虑到将来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前景以及当前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仍有两个问题建议引起重视。

  一是金融衍生品可能出现混乱无序和多头监管的局面。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也已发展成熟,规模庞大、品种齐全、参与机构众多,而汇率波动也日益加剧,这两个市场的避险需求都日益迫切。在股指期货平稳起步之后,建议尽快推出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其他金融衍生品。但是,衍生品种类复杂,风险较大,必须有统一的战略规划。建议吸取本次金融危机教训,优先发展简单的基础的衍生品和交易所内交易的衍生品。但由于目前国债、外汇期货的基础资产监管权分别属于不同监管部门,如果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缺乏战略规划共识,如果不能将这些品种的风险管理工具的衍生品,纳入集中统一的期货监管体系中的话,就必然会再次形成品种泛滥发展、监管主体模糊、系统性风险无法预测等问题,不利于市场的长远、平稳发展。

  二是国内目前存在一些变相交易期货品种和变相交易所。从当前情况看,全国各地存在不少不受期货监管的交易所,交易类似期货的产品,交易品种也多种多样,从贵金属黄金、到工业品钢铁、原油,再到农产品、副食品等;从北京到天津,再到上海,乃至更多地区都有这样的交易所,这些交易所通常隶属于各地区政府部门,可以说是遍地开花、政出多门。这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初期的情况有一定程度的类似。一方面,这些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都具备期货的基本特点,能够进行杠杆交易,只不过保证金比例与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要求略有不同而已。另一方面,这些交易所一般无明确、特定的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因此,只有等到出事了才会被发现和重视。像海南橡胶批发中心、地下黄金交易等,都是在发生了巨大风险事件、诉诸公堂后,事件才得以解决,社会成本很大。如果继续这样下去,不加以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监管,这类事件恐怕难以杜绝,难保今后不会再次发生。

  不论是上面提到的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还是其他商品远期或电子交易所,所交易和将要发展的产品都具备期货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必须要有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功能的发挥。否则,就很可能引发较多的风险事件和一定的社会问题。在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重要历史时刻,在目前众多名目的交易所尚未出事之前,我们应当未雨绸缪,积极主动,提前对今后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的发展做一个统一的监管制度规划。

  国内的商品期货发展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集中统一监管的有效性,而从近年来国际市场的经验和教训看,更是表明了集中统一监管的必要性,是大势所趋。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至今仍未消弥。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和实体经济是一场灾难。但是,危中有机,也为我国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借助后发优势,发展一个健康规范的衍生品市场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反思这场危机,提高了人们对金融衍生品集中统一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危机前,各国普遍存在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缺失的问题;危机后,国际社会对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改革取向非常明确,那就是借鉴场内模式,并将“场外市场场内化”。场内市场监管严格、规则完整、信息透明、风险控制严密,以及基于标准化合约的集中交易和以中央对手方模式为基础的集中清算模式,都为有效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在如何选择我国今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路径,以及处理好当前各种变相期货市场这两个现实问题面前,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监管体系现状,及时吸取国外金融危机的教训,运用我国在商品期货上的成功经验,提前对我国未来期货市场进行战略规划,结合期货品种的产品特点和交易机制特性,加强对产品和相关市场的监管,提高对集中统一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在实践中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遏制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的势头,确保期货市场的运行安全。为此,建议在平稳推出股指期货后,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规则、制定规划,在集中统一监管、场内交易模式下,稳步推出国债期货、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为我国金融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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