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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 保护各方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4日 07:1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李明良 姜朝晖

  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我国金融期货交易市场的组织者,为期货交易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同时履行期货市场一线监管职责,监管会员、投资者及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及时发现和处理期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当交易所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自律管理时,其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与相关期货市场主体发生冲突从而引发诉讼纠纷。然而金融期货市场极具专业性,涉及复杂的交易机制,要求法官拥有必要的、熟练的市场运作知识。而且在个案审理的背后,承担着相当大的政策风险,完全可能因为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司法审查是否应积极介入交易所自律监管,以及如何确定司法审查的适当性?

  公司制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法律基础

  公司制交易所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与公益性质的自律职责的矛盾,使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法律基础受到质疑。但应该看到,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司化,并未改变自律监管基础。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机构。与一般的企业和公司不同,金融期货交易所是担负一定公共职能,为国民经济服务的特殊机构。金融期货交易所虽然采取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但是并非《公司法》上规定的一般公司,其除了在出资形式和治理结构与会员制有所差异外,其职能和自律监管与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基本相同。公司制金融期货交易所依然应当承担自律监管的职责,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利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交易所按照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从金融期货立法上赋予公司制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力和职责。《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规定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也注定了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工作偏重于市场稳定的维护。

  自律规则实际上是商业习惯的成文化。金融期货虽然起步较晚,但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对交易形式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固定汇率制被浮动汇率制所取代,各国间的汇率和利率频繁剧烈波动。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期货应运而生。自律是随着商业习惯的出现而逐步积累和成熟的,以习惯法的成文化表现。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包括:其一,交易所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安排金融期货等金融延伸品上市交易、结算、交割,保证合约的履行;其二,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会员违规处分等;其三,维护交易秩序,对参与期货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特点

  从金融期货交易所历史发展以及现实角度分析,提供交易服务始终是交易所所承担的最基础、最重要职能,除规范市场运作,有效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职能,成交、结算、交割等功能以外,还承担着维护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利益的多重职能。因此,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更趋向于服务监管,交易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专业支持,充分发挥协调、协助和帮助作用。正是因为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首先是服务提供者,期货公司、信息商、投资者等期货市场参与者才自觉让渡出一部分权利,根据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自律监管从事市场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所基于服务功能的监管依附于交易活动的各层面,这使得交易所自律监管更具专业性、及时性、契约性,并突现行业效率。

  专业性。金融期货交易市场是专业性很强的市场,金融期货交易所长期处于市场一线,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交易所不仅拥有必要的、熟练的市场运作知识,而且已经具备了对解决市场复杂性问题采取正确的管理措施至关重要的人才和专家,能够对市场作出敏锐判断,自律监管更具专业化和针对性。而该领域外的人士一般不能完全的掌握和熟练运用交易规则,因为不了解市场而作出的各种审查,往往会损害市场功能。

  及时性。金融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性和投机性极强的市场,监管者必须时刻注意监控,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作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市场风险的聚集地,由交易所对风险进行控制,比其他机构或组织具有及时性。并且交易所能够在第一时间知晓风险的发生和风险的具体内容,其控制也更有效,能够使市场风险和潜在危机在发生之前得到缓解。

  契约性。金融期货交易所与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保持着一种契约关系。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力多来自于协议等文件,这种平等协商机制使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更容易形成价值取向的高度一致性并对监管措施达成一致。自律监管还可以超出一国范围之外,通过契约关系联结全球各个市场,发挥政府监管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并且,自律监管可以实施一系列基于道德伦理的行为标准,而不必像政府监管那样,一定要局限于法律所答应的范围之内。

  行业效率。从自律的起源可以看出,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内参与者自愿接受约束的基础上的。自律监管要求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绝对遵循。对于各种违规行为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各种警示、谴责、限制以及开除处分等监管措施。不遵守或者置各种警示、谴责于不顾并不当然承担既定的法律后果,但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其道德缺失和职业操守的消极评价。而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环境下,声誉和竞争机制是维持自律组织适当行为的强大激励力量。

  交易所自律监管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属于民事监管,主要依据章程、交易规则、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而启动。自律监管过程中,交易所与被监管者自然会出现分歧,当这种分歧产生利益冲突引发诉讼时,就需要司法的介入。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复杂性、及时性以及个案背后承担的政策风险性,决定司法审查应当谨慎介入。司法审查何时介入以及如何来确定司法审查的介入的范围呢?鉴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相似性,本文试图研究并借鉴证券交易所自律审查司法审查的处理原则。

  200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司法审查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立案规定。但同时,《规定》确立了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范围,实质上肯定了涉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案件的可诉性,应当说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存在有巨大的诉讼风险。

  从世界其他一些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来看,一般都对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建立了诉讼阻隔机制,限制司法权尽量少地介入这一领域。根据境外实践,司法裁决机构监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贯彻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内部救济用尽原则。其核心含义是:凡是能以内部程序或方式加以解决的争议,应通过完善的内部措施最终落实;当争议无法借助内部程序加以解决时,才借助仲裁或诉讼等外部救济措施。该原则的确立源于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正案》的出台。但内部救济用尽须具备必要前提:一是自律组织内部建立起合理、通畅的争议处理程序,并建立人性化争议处理标准;二是推动立法机关认可采取事前复议或法定复议方式,减少外部救济的介入。比如,美国对证券交易所针对其有权管辖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认定和纪律处分,设置了完备的救济途径,包括交易所的听证程序、复议程序及美国证监会的复合程序。

  “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审查采取有限介入的立场提供了制度框架。交易所自律管理争端的外部处理将由以往的司法审查转变为行政监管,法院仅就证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证券委员会对交易所的监管复合法律意图及要求。

  第二,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该原则强调交易所在善意执行法律或者自己的规则,履行自律管理的公共职能中,即便给被管理者造成了利益损害,交易所及其管理人员无须承担契约或侵权之类的民事责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22条明确规定,交易所以及代表交易所行事的人,包括交易所董事局的任何成员或者交易所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在履行法定的自律管理职责时,或者执行交易所的规章授予的职能时,如出于真诚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为,则无须就该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包括在契约法、侵权法、诽谤法、衡平法或者其他法律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金融期货立法上赋予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力和职责。这种自律监管权力的法律确认意味着无论政府或司法审查,都应以尊重自律监管,否则无异于否认自律监管的地位。金融期货市场复杂的交易机制以及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要求监管或司法审查部门拥有必要的、熟练的市场运作知识,以及明锐的洞察力对纠纷及时加以解决。而且在个案审理的背后,承担着相当大的政策风险,完全可能因为对案件的处理不当,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法院在处理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和一线监管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应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的基本经验,树立适度、有限介入的司法理念,保持必要的谨慎和理性。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应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原则,尊重交易所自律管理权限和专业管理能力。

  司法审查的有限介入性

  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渊源、以及其专业性和及时性的特征,要求司法审查在该领域的有限介入。然而在限制司法审查的同时,交易所也应完善其自律监管,推进自律制度的规范落实。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完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期货交易所应规范各类业务规则的制定程序,体现自律规则的权威性。交易所自律规则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第一,内部制定程序的合法。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全面规定业务规则的立项、计划、起草、审查、公布、施行、解释与修改等程序性规定,并严格执行;第二,自律规则要充分征求外部意见。市场参与者参与规则的制定更能使规则得到有效的执行,市场的参与者有强烈的动机确保它们所参与的市场的完善。交易所应依法履行公开意见征求程序,向公众阐明规则制定的背景、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制定的设定。对公众的反馈意见,交易所应当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研究,并形成相关解决意见。

  自律规则内容的完善。第一,交易所自律规则应充分反映交易习惯。期货交易市场是在自我形成、自我管理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交易所自律监管者必须具有商业上的敏感性,从有益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制定规则。体现交易习惯的自律规则更容易得到市场参与者的充分理解、积极参与和主动遵守。

  第二,自律管理措施适当。自律监管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建立起来的监管制度,自律监管最主要的功能是预防某些适当行为不予控制。交易所通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谈话提醒、限期说明情况、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出入金、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手段。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应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自律管理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性。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致力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尊重市场参与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期货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时,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依法对所有期货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处罚,对期货纠纷和争议进行公正的处理,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给以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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