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公布了聚氯乙烯(PVC)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大商所此次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等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中国证监会已于5月18日正式批准大商所上市PVC期货合约。
昨日公布的PVC期货最终合约的主要内容为: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交易手续费不超过6元/手,合约交割月份为1~12月,标准交割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和优等品。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正案与原草案相比,主要是针对PVC期货上市而做出了调整。另外,为适应线性聚乙烯市场新变化,《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亦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仓储费进行了调整,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将从0.6元/吨/天调整至1元/吨/天,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称,PVC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自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