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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倡导四级监管 防控券商股指期货三大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07:39 21世纪经济报道

  钟文倩

  3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和国元证券联合推出的第17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证券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的风险与监管对策》(下称“《报告》”)揭示,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主要面临三大风险难点。

  而为了规避风险点,《报告〉认为,建立一个包括证监会、交易所、行业自律,以及券商内控在内的四级监管体系是必然措施。

  券商的资金监控

  “股指期货的风险一般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报告》分析称,“从交易环节看,可以划分为代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强行平仓风险、交割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等。按风险产生的主体,又可分为政府管理风险、交易所管理风险、期货经纪公司服务风险和客户交易风险。”

  此外,与实物结算的商品期货相区别,股指期货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因此其还存在一个特有的风险,即基差风险。实际上,基差反映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一旦基差出现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被扭曲,这样就容易产生交易风险。

  而对于券商面临的风险难点,《报告》认为,主要是设立业务防火墙、资金流转的监控以及保证金的追缴这三大方面。

  对此,上海东证期货副总经理方世圣认为,这些风险点归结到一点就是,要把风险控制在局部。

  据方介绍,在台湾地区,如若券商要申请成为股指期货自营会员,必须拿出4亿台币专户专用,与其他业务隔离开来。

  而为了规避风险点,《报告》建议,券商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熟知相关业务的专员进行操作;而为了避免保证金被挪用,券商应设立股指期货保证金专户,以保证独立性,并实时监控。对于第三方面,报告认为,国内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经验,规定券商在追缴保证金方面的相关责任和权力,从而将券商纳入追缴保证金的责任体系。

  倡导四级监管体系

  伴随国内金融期货市场的逐渐兴起,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操纵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报告》指出,国内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措施,从法律法规、合约设计、日常监管、跨市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跨市场危机处理程序等角度研究跨市监管,能对证券公司期货业务监管提供一定借鉴。

  与此前证监会提出的着力构建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以及保证金监控中心等五位一体的期货公司监管模式相区别,《报告》提出,在券商监管上,应该提倡在证监会指导下,以交易所为一线监管、发挥行业自律监管、完善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的四级监管体制。

  具体包括,建立严密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原则和监管基本制度,实行专业监管分工;健全对期货公司、自律组织(交易所、行业组织及清算机构)的监管构架、风险控制制度等事项;加强两个市场间头寸统一管理,设立风险联合管理和控制机构等。

  对此,方世圣认为,四级监管的设想除了防止券商出现风险事件之外,另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券商利用手中的期现头寸操纵市场。

  报告还提议,应该在证监会下面,尽快建立一个专门的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实现政府专设机构的职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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