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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建言:特别监管券商股指期货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0:1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进

  股指期货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2008年3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联合推出《股指期货业务带给证券公司的风险及外部监管》的上证联合研究报告。

  该报告对股指期货给金融机构盈利模式、风险控制带来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表明作为证券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和股指期货风险主要载体的证券公司,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也同样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报告建议针对证券公司的投资业务要特别监管。

  第一,投资限制。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阶段,应对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严格限制。只允许符合相关规定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同时,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

  第二,保证金帐户管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设立专户用于存放保证金,便于对保证金的监管。证券公司及关联机构以自营资金在关联期货公司投资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便于对保证金水平进行监督,并避免对其他客户资产的损害。

  此外,新兴市场监管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业务多采用的由紧入松的监管步骤值得借鉴。报告建议,监管层应当在业务初期提高门槛、加强控制、积极引导,随着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育和成熟,逐渐放宽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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