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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带给证券公司的风险及外部监管(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股指期货带给证券公司的风险及外部监管(2)

  方差

  协方差

  最优套期保值比率

  套保后

  方差

  套保

  效果

  组合

  0.0609%

  0.0450%

  0.88

  0.0215%

  64.7%

  沪深300指数

  0.0514%

  方差

  协方差

  最优套期保值比率

  套保

  后方差

  套保

  效果

  组合

  0.0536%

  0.0358%

  0.3940

  0.0395%

  26.31%

  期指仿真交易

  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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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IB业务的风险

  1、合约风险

  合约风险就是合同不完善引发的未来损失或纠纷。在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合约风险将是作为IB业务参与方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如果合约双方对于合同事项有不同的理解,证券公司对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提供了某些引起争议的服务,则期货公司有可能面临IB合约风险和期货经纪合同责任的双重风险,进一步引起与证券公司间的合约纠纷。

  2、操作风险

  由于现行框架禁止证券公司变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证券公司只能为期货经纪提供辅助性服务,这使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指期货介绍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操作风险。

  第一,证券公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各个工作点的流程制度设计、员工失误和员工素质、信息网络系统可靠性等风险以及管理操作人员道德风险。这方面的操作风险在各个业务环节中(如开户环节、交易环节、委托环节、咨询环节等)无处不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也是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介绍经纪业务内控的核心。

  第二,证券公司介绍证券客户给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需要及时完成从证券保证金帐户向期货保证金帐户的划付,银证转帐、银期转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证券公司必须选择具有技术系统优势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如果托管机构选择不当,证券公司也需要在相应风险中承担责任。

  3、经纪风险的“期—证”传导

  在现有模式下,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是关联方,属于金融集团的范畴,利益容易统一,有利于合作和资源共享。但弊端是风险容易从期货公司传导到证券公司,使风险承担主体合二为一,不利于风险的“隔离”。

  第一,由于证券公司只能为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介绍经纪客户,希望同时从事期货投资和现货投资的经纪客户有意愿选择与经纪能力强的期货公司相关联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客户因此将出现迁移和流动。因此,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能力将影响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稳定和增长,构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经营风险。

  第二,期货交易损失直接导致证券公司客户流失。首先,证券公司通过IB业务介绍给期货公司的客户,最直接的来源就是证券公司自有的客户资源;其次,证券公司客户的风险容忍度不会迅速适应期货投资,一旦遭受巨大损失,有可能直接导致其对证券公司的不满;再次,股指期货单位投资资金大,有可能占用证券公司客户的绝大部分本金,一旦损失,该客户将无力继续从事期货和股票现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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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股权投资期货公司的风险

  首先,作为期货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期货公司的全部经营风险。期货公司的自营风险、结算风险、经纪运营风险等可能引发期货公司净资产萎缩,证券公司存在股权投资风险,其中结算风险对于期货公司的破坏性最大。

  其次,关联利益可能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证券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自营帐户投资股指期货时,期货公司有动力让关联机构的报单先于其他客户的报单,获得优先成交的可能性,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也可能会降低对关联企业的保证金要求,造成保证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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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业务

  外部监管的借鉴

  境外股指期货市场的历史经验证明,建立完备的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通过合理的制度保证投资者信心、市场完整性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是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总结海外市场的成功经验,几方面值得借鉴:

  联合监管。对围绕股指期货的交易、经纪等业务活动,证券和期货监管当局、相关行业的自律机构、交易所相互联合,共同构筑监管防线。并根据市场的发育和品种的丰富,由紧入松适时调整监管的内容和尺度。监管各方之间适时对具体情况交换意见,监管对市场参与者采用监管与指导相接合的手段。

  风险隔离。第一,资产隔离。为了防止会员破产或者出现财务问题时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各市场要求客户资产与会员自有资产分离,这样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第二,期证交易经纪隔离。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需要以IB形式。IB只负责介绍客户到期货公司,并不经手客户的保证金,也不会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这样期货业务和证券业务相隔离,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和现货市场相隔离,限制了风险范围。

  分层结算。与我国商品期货交易不同,台湾等市场会员架构均呈金字塔型,依据资本金及财务指标状况,分为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通过提高结算会员的资格标准,使得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成为结算会员,最终实现分层逐级控制和承担风险的目的,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风险。

  交易限制。设置持仓限额或者大户报告制度等是期货交易的惯例。韩国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进行限制。1988年,CFTC和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CME的“断路器”。实践证明,这些基本制度能够保证正常波动条件下的风险控制。

  跨市场监管。由于股指期货衍生自股票现货市场,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变化往往围绕现货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跨市场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期现货市场的操纵行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公正性。各交易所通过明确划分职责范围以及成立多边协作组织等方式加强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

  证券公司报告制度要求提高。各国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推出之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报告制度,报告指标体系进行更新,强化关于风险管理方面的报告要求,引入技术方法进行风险揭示。同时,监管部门强化了对证券公司风险核查的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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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境内券商股指期货业务监管的建议

  1、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业务风险监管的一般措施

  (1)市场准入制度。交易所和监管部门需要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对参与机构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以减少违约风险和恶意操纵市场的风险。

  (2)资讯隔离——“信息长城”机制。“信息长城”制度是指综合性证券机构或金融公司内部制订的一系列内部政策或规定,其目的是控制或隔离不同公司部门之间信息流动。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证券公司一方面负责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另一方面由于证期合作而可能掌握大量内幕信息,两方面业务使得券商进行知情交易的可能性增加,如何最大可能避免知情交易是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外部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

  2、市场风险的监管

  (1)科学的合约设计和完善的市场机制。交易所在制定标准化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交易制度时,需要防范股指期货操纵风险,避免股指期货头寸过多集中于少数投资者手中,造成风险过度集中。科学的合约设计应当考虑到合理的标的指数选择与编制、合约基本要素如合约规模、结算价格的确定等方面,从合约本身入手防范风险。

  (2)全面市场风险的披露和报告制度。证券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业务的市场风险往往难以被单独识别,以往证券公司现货市场风险的披露和报告制度需要有所改进,从简单的披露持仓数量、浮动盈亏转向披露按照统一方法计算出的风险数值。直接揭示风险值的监管方法,使监管机构可以快速了解各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状况,并能够在金融机构市场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之间、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做出比较,及时发现市场风险过高的薄弱环节。

  3、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引导和要求

  (1)组织制度要求: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我国证券公司虽然设有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或部门,但在运行中大多形式大于实质。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被进一步放大。证券公司必须强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功能,确保公司对各种风险能够识别、监管和综合管理。

  (2)治理结构要求:引导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由于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同属金融行业,客户源交叉非常普遍,很容易形成内部人的职责不明、权力不清。证券公司在控股期货公司后,要严格做到专事专人管理,在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独立法人机构之间设立人事与资金等方面的风险防火墙。

  (3)风险管理技术要求:股指期货风险测算与最优谨慎保证金水平。我国的证券公司在金融期货推出后应运用更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应用组织严密并能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的综合风险管理和控制模型,并且风险管理的范围应当外延到所控股的期货经纪公司,对期货公司实施有效管理。(本课题关于运用VaR、TRM理论数量方法对股指期货的风险测算及此基础上的客户谨慎保证金水平做了一些尝试,限于篇幅略去。)监管部门应就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证券公司进行宣传和引导,促进行业整体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4)信息技术系统要求:信息化、安全性和对监管开放。开拓期证合作业务后,信息技术系统需要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要求改进。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创新类证券公司在信息技术系统建设的推进上做出探索。要求开展金融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能够满足信息技术系统不断更新的基本标准,便于监管机构及时掌握证券公司股指期货投资的持仓水平、IB业务中客户资产托管的转移路径以及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状况。

  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通过该系统及时监管证券公司在关联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是否低于交易所的要求,关联证券公司的资金是否与其他客户的资产混同,IB客户资产的转移路径是否存在问题等。

  4、借助其他机构的力量或渠道

  (1)借助外部审计监督。外部审计师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主要着眼于两方面:内部控制审核和会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专项测试,在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实施会计报表审计,这样的审计报告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现金流情况和高管及股东的诚信状况有全面的了解。

  (2)借助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功能。商业银行作为全社会资金流转的中枢,对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业务发生的资金划付承担重要的作用。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执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监管职能由证监会执行,借助商业银行监管证券公司,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同。

  5、针对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的特别监管

  (1)投资限制。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阶段,应对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严格限制。只允许符合相关规定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同时,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

  (2)保证金帐户管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设立专户用于存放保证金,便于对保证金的监管。证券公司及关联机构以自营资金在关联期货公司投资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便于对保证金水平进行监督,并避免对其他客户资产的损害。

  此外,新兴市场监管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业务多采用的由紧入松的监管步骤值得借鉴。监管层应当在业务初期提高门槛、加强控制、积极引导,随着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育和成熟,逐渐放宽监管要求。(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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