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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风险防范 从期货公司做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4:16 格林期货

  李永民

  近期,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披露,一名期货交易员在过去近一年时间里未经授权,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衍生品交易,造成了49亿欧元(约合71.6亿美元)的重大损失。此次事件堪称至今为止世界金融市场由违规交易造成的损失最重大的风险事件,回顾法兴事件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导致法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兴业银行风险监控制度落实不力,针对我国期货市场,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防范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应从期货公司做起。

  这是因为:

  1、我国期货监管部门已经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三级管理监管模式。与欧洲衍生品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不同,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实践证明,这种从严的监管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当前期货市场的运行状况,从而可以把期货市场上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2、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这些制度从不同角度对期货市场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先防范。

  3、期货市场的风险大多数与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力有关。由于历史原因,期货公司的资本金规模都十分有限,面对股指期货的广阔市场,面对QFII等机构投资者,有限的资本金一方面难以满足开发客户的需求和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期货公司也难以借此抵御期货市场中的各类风险。

  从某种意义讲,期货公司备战股指期货的过程就是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的建设过程。鉴于上述原因,期货公司更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的建设、重视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1、以期货公司为主,对期货交易人员加强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期货市场的基础知识、风险揭示、投资理念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期货参与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2、风险管理和结算部门应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督。法国兴业银行杰罗姆•科维尔所在的部门主要负责套利交易,即对于两种具有非常相似特性的金融工具组合A和金融工具组合B, 在同一时间以微小的价格差别分别买入A和卖出B的操作行为。由于所选择的投资组合A和B具有非常相似的市场特征,它们之间能够互相对冲,意味着相关交易的市场风险很小。但该交易员在投资组合B中置入了伪造的操作数据,使这个投资组合看起来与他所购买的投资组合A形成对冲,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如果风险管理和结算部门加强,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上述风险的发生。

  3、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监督。各个岗位职责不清、相互交叉是几次衍生品风险事件的共同特点。交易员往往既是下单员、又是资金管理员、也是风险控制人员,这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之大忌。因此,期货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岗位,明确各个岗位职责,相互监督,才可以将交易风险降低到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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