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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期货上市机制亟待改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8:31 格林期货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有了极大改善,国家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已上市的期货品种达16个,国际上大宗的商品期货品种除原油外我国都已基本上市,国内期市交易从规模、资金流量、市场参与程度上都呈现转强活跃迹象,一些景气行业已经具备推出期货品种的条件,如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大宗能源期货品种,生猪期货,钢材期货,金融期货等。加快期货品种创新步伐,有利于给更多的行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也给投资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工具。但与我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步伐加快的局面形成悖论的是:严重扭曲的新品上市机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瓶颈。 一、我国现行的期货上市机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规定今后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市品种。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此,在法律上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审批上市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明确了期货品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审批。2007年4月15日新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品种的上市进行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这在法律上明确了期货品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但实际上,目前期货品种上市运行程序并未按《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我国目前期货新品上市机制采用的却是非市场化的层层审批制,上市新的期货交易品种要征得各相关部委的同意,决定权在国务院。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做出批示。最复杂的时候,上市品种推出要18个部委批准,而且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此路径,中间只要有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于种种原因提出异议,这个品种的降生就要卡壳,面临搁浅甚至夭折的命运。 二、国外期货上市机制 国际期货市场的品种开发非常快,上市交易的种类也很多,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期货品种有1000多种。从欧美日等海外发达期货市场的演化来看,新品种上市机制正在向核准制和注册制两种模式互相渗透的方向发展。期货交易品种的上市监管一般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两种。事前监管的实质就是审批制,注重新品上市前的审查和监管,在该阶段重点审查新品上市的条件,通过对上市条件的审查来保护市场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比如我国实行的就是“事前监管”;事后监管则是对新品种的上市实行核准制或注册制,降低新品上市的门槛,只要符合基本的条件就可以上市,但对新品上市后的运作则要做重点的监控,多数发达国家的成熟期货市场多实行“事后监管”。 欧美日发达期货市场普遍的惯例是:推出新期货交易品种是期货交易所的基本权力,交易所一般只要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核准,甚至备案即可,这种制度保证了交易所创新积极性、运作灵活性以及市场的效率。而且任何一个品种从上市到功能充分发挥,都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育过程,这种制度也保证了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需要,源源不断地推出新品种,并逐渐培育成熟。 全球衍生产品交易量最大的欧洲期货交易所,在新品种上市机制上最具自由性。由于欧洲期货交易所是政府机构,完全可以自己开发新品种,不需要政府审批,因此其新品种上市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一般由期货交易所自行决定。只要交易所认为产品有市场,就可以开发新品种,如果上市后发展前景不好,立刻摘牌,交易所完全拥有自主权。 在美国,政府把重心放在新品上市规则的制定上,而把开发、决定新品种的权力赋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就可以决定是否上市新品种,只需要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备案就可以,但是品种上市后需要受到CFTC监管。正是在其市场化的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制度下,90年代美国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高达500多个,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平均45天就上市一个新品种。实践证明,这种机制推动了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 三、我国现行期货上市机制急需改革 从上述内容可看到,我国目前与欧美期货市场的巨大差距表面上表现在交易品种和交易量不可同日而语,中国期货目前的发展水平还不到国外的几十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深层的期货机制原因不容忽视。国外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已经从重品种上市、轻风险监管转移到以风险监管为中心的系统监管上,而我国现行的期货上市机制还在实行上市品种的审批制,这种机制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 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最高形式,它的运作与管理一定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与方式。但在我国,恰恰最具有市场经济特点的期货市场则高度的计划化,上市品种的推出要层层报批,这使得期货品种的推出十分困难,即便推出,推出的成本也相当的高,时间拖延过长,降低了期货市场的效率,影响了期货市场的发展。现有的期货品种也是高度计划化的,由证监会规定哪个品种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三个交易所没有任何的选择权,没有了市场的竞争,也有悖于期货市场本身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所以期货新品上市机制的改革是必须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期货品种的上市机制改革应把上市品种的审批制改为上市品种的核准制,即新品种上市制度要与相关法律、法规接轨,推进法制化监管。作为期货品种创新的主体——期货交易所没有决定品种上市的权利,这样的机制显然是不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从监管方式演变的国外经验看,未来随着市场的成熟,最终实现由交易所自主决定上市品种,应该是大势所趋。交易所可以自己主导开发新的品种,产品成型之后在市场试运行一段时间,然后再由证监会批准上市。这不仅让产品得到了检验,更重要的是发挥了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这样市场会发展得更快更好。与此同时,还要参照证券市场的模式,实行期货品种的退市机制,不能只追求数量,不重视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市场效果的检验论证工作,那些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要逐步退出,待今后市场成熟后,再另行恢复。 总之,只要我们积极创新,稳妥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品上市机制,新的期货交易品种的推出就一定会有效地促进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就一定会更有活力,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也将更为完善,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将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有效发挥。 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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