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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期货公司通知义务偏离国际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5:3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超

  编者按:通知义务始终是期货行业的主要矛盾源。据有关方面统计,行业内高达70%的案例都与该义务有关。去年3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推出的期货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开始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然而,如果未来股指期货实行日内平仓制度,现行采用一日一结算的查询系统仍无法解决。不过,由北京期货商会牵头研发建立的国内首个“期货电子邮局”运行3年来,没有出现一例纠纷事件,基本上解决了困扰行业的“十年之痛”。

  老张是京城某期货公司的一个大客户,他在这家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已经有5年时间了,双方一直合作的很好,关系也很融洽。不过,今年5月的一次偶然事件却令双方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

  事情缘由是这样的:因亲人去世,老张连夜赶回位于偏远山区的老家,这里四面环山,通讯极为落后。偏偏在这个时候,

国际油价暴涨造成国内燃料油连续攀升,老张几百手空单很快耗尽了他账户中剩余的50万元保证金。期货公司此时要么通知他追加保证金,要么自行强行平仓。而老张电话打不通,传真也无法接收。无奈之下,期货公司只好选择了后者。

  事后老张愤怒地质问,“这是我的财产,为什么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就强行平仓?”而期货公司也一肚子委屈:不平仓就会导致暴仓,风险势必会扩大到期货公司。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更令期货公司大跌眼镜:因没有提供通知强行平仓的证据,期货公司被迫赔偿老张的一切损失。

  “多年以来,每逢剧烈行情,期货公司风险控制者最先考虑的并非风险控制手段如何,而是有没有向每个风险客户发送到‘通知’”,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于学会律师介绍,这种状况,一直是期货公司的难言之痛,其他行业难以想象。

  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始自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当时正值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市场秩序混乱,争议案件频繁爆发,社会反响强烈,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巨大压力。该《纪要》要求:期货公司在客户交易成交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结果通知客户,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实践发展,通知义务被概括为“每日结算账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必须及时通知客户,否则,期货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于学会律师认为,这两项要求应该不算高,都是期货公司应该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从监管机关角度看,为保证新兴的期货市场健康发展,首要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期货公司高标准要求是必需的;最高法院也认为,将代理事项的进程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是代理人的基本义务,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司法解释规定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无可厚非。

  但是,这两项要求却偏离了国际通行惯例,也没有充分考虑期货市场的特点以及可操作性,加上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使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实际上成为法庭上的“通知举证义务”,对期货公司而言,却成为了难以企及的极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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