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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建立风险警示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9: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为有效地防范风险,维护投资者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积极稳步发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近日公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提出八大风险控制措施,力求做到隔离风险,降低风险。其中风险警示制度特别值得一提,它将风险控制工作前置,防患于未然,提高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效率。

  该意见征求稿第九章对风险警示制度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指出在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该意见征求稿规定,在发生(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2)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3)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4)会员资金异常;(5)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6)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等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有关报告格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若交易所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该意见征求稿同时对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交易所先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安排谈话提醒时,交易所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若会员或客户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或者存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并在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交易所在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3)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4)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总起来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规定的风险警示制度,在交易所发现市场风险事件出现苗头时,即刻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来警示和化解风险,将风险控制工作做在前端,将风险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明显降低了市场风险发生扩散的概率,提高了监管效率。(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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