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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法规障碍基本扫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11:11 南方都市报

  证监会再发布三项期货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股指期货法规障碍基本扫清

  本报讯(记者万勇)继4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后,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进行规范,并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制度。中金所副总经理胡政日前表示,推出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已经接近尾声。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从事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则;并对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取得与终止,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规则做了系统的规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条件和材料、业务范围和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基本规定。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制度打通了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可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和经营网点方面的优势,发挥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经验,有利于实现期货现货市场间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隔离风险。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期货公司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监管措施。办法对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一是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是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三是明确各项监管措施。四是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这三套办法的出台,股指期货上市的配套法规环境已基本成熟,股指期货上市法规障碍基本扫清,种种迹象表明,股指期货上市准备工作正在加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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