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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路股指期货证监会出台三项规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3:22 第一财经日报
刘文元 随着股指期货的脚步声渐近,相关配套法规也更加紧锣密鼓地出台。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进行规范,并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制度。 上述三个办法是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配合金融期货推出修改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一部分,其中,《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从事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则。着重考虑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全面结算会员;使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其余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通过多层次会员结构,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主要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在借鉴境外期货监管制度并参考国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期货公司现状以及下一步发展需要,对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一是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是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三是明确各项监管措施。四是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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