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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三项规范文件出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0:48 新京报
要求期货公司在8月1日前达到风险监管七项指标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证券公司的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下称《结算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下称《中间业务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风险监管办法》)三项规范性文件。 全面结算业务资格要求最高 《结算办法》明确了从事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则;并对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取得与终止,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规则做了系统的规定。 规定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通过多层次会员结构,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 其中,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外,还要求之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中间业务办法》主要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条件和材料、业务范围和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基本规定。 期货公司符合七项指标 《风险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期货公司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达到要求。 此外,《风险监管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七项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等。 在报表编制和披露方面,《风险监管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有关细则还将发布 东莞证券研发中心主任李大霄认为,昨日发布的文件只是众多规则中的一部分,据说监管部门将发布15个有关的细则,现在已经公布的还不到一半。此外,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准备工作尚未到位,还需要时间进行制度和技术方面的完善。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监管部门还会陆续推出与金融期货有关的文件,可能先在创新类券商中试行,而后才会全面推行。华生表示,根据周边市场的经验,推行股指期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并不大,但由于上证指数目前处于高点,股指期货可能会被解读为“股指的转折点”。 本报记者赵侠 刘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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