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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 有望参与股指期货自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09:41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申林英 朱宝琛 昨日,在“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高管人员培训班”上,有知情人士透露,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充分吸收证券业和期货业的意见,有关政策框架基本确定为,金融期货业务目前设定为创新类券商参与,但没有明确限定为只有创新类才能参与。起步阶段,允许创新类券商参与IB业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规范类券商和其他类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包括那些通过重组和市场化的兼并收购成立的证券公司有望参与。 同时,有关证券公司将允许以自营方式参与股指期货。但权威人士指出,券商以自营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必须结合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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