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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没有券商背景并不意味着失去商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08:34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王超

  中国国际期货总裁马文胜谈证监会三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为此,记者在参加“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高管人员培训班”之际采访了中国国际期货公司总裁马文胜先生。

  马文胜表示,《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提高对券商的要求,是监管层从战略高度重视风险监控的体现。草案规定,证券公司若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必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12亿元,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此外,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已经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得到明确,但期货公司普遍规模小,只有融合到大资本的圈子中,才能够进一步做大做强。马文胜认为,《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能够体现出这种政策趋向。

  他预计,股指期货推出初期,拥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会体现出一定优势,在争取客户等方面有望争得先机。但对于没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而言,也并不意味着就失去了商机。他认为,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在哪里开户交易首先要考虑的是方便。中国国际期货本着有特色的后台服务、方便投资者开户和资金划转等需要进行了系列创新,他认为不会处于劣势。

  此外,就《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言,马文胜认为,与此前讨论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不同:其一是提高了期货公司的股东资格。他分析,从政策趋向看,期货市场可能有两个发展变化,即中介机构实力化和参与主体的机构化。对结算会员来说,既然要承担在结算中的风险,享受收益,仅仅依靠期货公司存留的结算金和净资本是不够的,期货公司需要有强大的股东背景,以便在出现风险时有充足的赔付能力。其二是要求期货公司有一定的历史业绩。除了对保证金有特别的要求外,也提高了对高管人员的从业数量和从业时间的要求。他认为,这种变动体现出监管层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管理方向逐渐偏重于对人员的要求,也符合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规律。

  马文胜以所在的国际期货为例介绍说,为备战股指期货,赢得商机并迎接机构投资者时代的到来,公司已从三方面做好了准备:其一是开发出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大型产品,包括从事套期保值的智能化交易系统、分解变量、预测均价的数据库系统、合理配置多支

股票的自动化套利系统,以及从事短线交易的自动化处理系统;其二是加强后台研发配套机构建设,注重从宏观方面对股指的研究;其三是升级系统,拓宽交易通道,率先进行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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