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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从事股指期货须与期货公司攀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 03: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监会就三部金融期货配套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券商从事股指期货须与期货公司攀亲金融期货结算分为交易结算和全面结算两种业务资格

  证券时报记者于扬

  本报讯证监会昨日起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全文见A10、A11版)。办法规定,申请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

  业内人士指出,这三则办法都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其推出将使得金融期货的相关法规框架逐步得以完善。业内人士估计,待征求意见结束后,这三部规章有望在四月中下旬正式问世。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要求,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具体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前者可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但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而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则可以受托为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具备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一般性条件外,期货公司还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等条件,此外,该公司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有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8亿元。

  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具备一般性条件外,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5亿元。

  同时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所从事的介绍业务仅包括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等证监会许可的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在业务许可上,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前必需先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并对其营业部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券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等。

  办法规定,申请介绍业务的券商必需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且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办法强调,证券公司应确保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风险的有效隔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更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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