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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资格初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08:5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作者:游石

  自上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过后,与之配套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也在3月30日晚由证监会发出,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期货公司最为关心的申请金融期货的资格条件有了初步确定。

  根据《办法》思路,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具备包括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等共九项具体要求。

  对此,行业专家认为,《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要求,为保障金融期货“高标准,稳起步”创造了条件。专家表示,国内期货公司资质参差不齐,部分公司在商品期货上已无法持续经营,如若放闸让其代理股指期货,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而本次《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对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提出具体的资格要求,这样将限制那些不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参与该项业务,从而将有利于隔离风险,促进合格期货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办法》中除了在相关条款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业务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以外,还进一步强化了对期货公司内部治理的要求。其中规定,具有在实行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全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期货公司应当设专职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专家认为,设立独立董事与设专职首席风险官,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申请金融期货资格要求一道,构成完整的系统化规范体系,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质量,从而符合未来股指期货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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