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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配套文件为期指铺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 07:52 新京报

  证监会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加强期货公司风险控制

  本报讯(记者吴敏)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半个月后,其配套管理办法中的两份规定昨日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草拟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昨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交易所组织方式、期货公司设立等方面,均视金融期货的新情况作出调整。

  此前市场预计这些配套办法将于四月份公布。业内人士称,除上述两办法外,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介绍商管理办法等预计也在近期出台。市场预计股指期货也将在这些措施发布后适时推出。

  交易所可以公司制组织

  此次征求意见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与此前的办法相比,最明显的变化是专用一节表述了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规范。此前我国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均为会员制。

  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但条例中新增这一节早在市场预料之中。根据今年1月份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网站上披露的组织架构,这家2006年9月成立的期货交易所正是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原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为其股东。

  另外,此前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仍然规定期货交易所为非营利性机构,因此市场人士认为目前的公司制组织形式与海外证券、期货交易所仍有区别。

  管理办法注重风险控制

  昨日征求意见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也针对金融期货的推出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要求申请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的公司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另外,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也被要求不得低于15人,有高管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3人。

  风险控制方面更是新办法的重点。在公司治理上,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在设立独立董事、监事之外,再设立一名“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而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目前已公布的条例以及相关办法都拟在4月15日生效。市场人士认为,股指期货也将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备在不久之后出台。此前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曾表示上半年推出,中信证券报告也认为,5月份推出股指期货是较合适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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