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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研究:股指继续震荡上扬 近月合约跟随走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00:41 海富期货
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周报(2007年3月19日-3月23日) 本周沪深股票市场仍保持上涨格局。上证指数以2864.26点开盘,最高3099.82,最低2852.86,收盘于3074.29,较上周上涨4.91%。在指数上涨的的同时,成交量略有放大,全周成交量达到了4885亿,较上周增加了200多亿元。本周仿真交易较为活跃。主力合约IF0706跟随现货指数上涨,全周交易量达到19万余手,较上周大幅增加。 一、行情回顾及分析 本周股指震荡上扬。周一大盘再度上演“空翻多”行情,在加息利空打压下上证指数早盘低开66点,但在工商银行等指标股放量反弹带动下迅速翻红,中午前后浦发银行等银行股涨停推动上证指数摸高3038点,随后基本稳定在3000点之上震荡。元旦以来市场连续出现多次爆涨爆跌的行情是对一些利空消息的提前预演,随着真正利空消息兑现,市场预期稳定,大盘反而愈走愈强,特别是加息的利空因素此前一直困扰市场,随着这个短期风险快速释放大盘逼近历史高点。而从整个行情的节奏来看,在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整个市场资金过剩的格局并没有改变。本轮行情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汇改,即在人民币持续升值预期下外资加速流入导致外汇储备快速增长,从而使外汇占款增加货币投放量而造成货币流动性过剩,资金不断涌入证券市场形成目前资金推动型牛市。目前人民币升值的趋势没有改变,而且加息还将加速人民币升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外汇投资公司将分流一部分外资储备,但整个货币市场资金过剩的局面很难短期内有改观;同样,在资本市场上,储蓄资金进入股市的势头短期之内也不会因为加息因素而出现逆转,整个市场资金推动型牛市也较难出现逆转,大盘在震荡整理之后仍可能走高。 本周一系列重大政策的推出如加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通过并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并发布等相关重大政策的出台使此前一直困扰机构投资者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消除。近期新基金的发行成为市场增量资金的重要渠道。春节以来一共有建信优化配置、信达澳银领先成长、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汇添富成长、中海能源、华富成长、富兰克林国海等7家新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发行,加上一些“封转开”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资金,合计为市场带来了超过700亿元的增量资金,正是在这些新增资金的建仓推动下一些核心权重蓝筹一举站稳了元旦以来形成的调整平台并推动指数再创新高。而在上周临时暂停基金发行之后,本周以“先到先得”修改为“按比例配售”模式发行的基金重新开闸,本周四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100亿发行额度)以及下周一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基金(100亿发行额度)、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00亿发行额度)将先后发行,这种按比例配售模式发行将吸引更多投资者通过开放式基金进入市场。随着新一轮基金发行高潮来临,市场震荡走高将进一步吸引场外资金的入市力度。另外证券市场赚钱效应正吸引越来越多资金进入市场,这种资金推动型牛市格局并没有因为加息有所改变。股民开户数也直线上升,在去年12月A股日均开户数还只有2万户左右,春节一过A股日均开户数已经连续多个交易日突破10万户。在新基金建仓的促动下机构投资者重现活跃,特别是股指期货即将推出导致一些仓位比较轻的机构投资者再度配置权重蓝筹,市场的主流热点也重新回到大蓝筹股上。继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本周双双放量突破元旦以来调整下降通道之后,中国石化周三、周四均出现显著放量并突破30日均线,整个核心权重蓝筹全面走稳大幅提高市场蓝筹股的估值重心。周四大盘上涨过程中石化、钢铁、煤炭、电力、银行等蓝筹板块全面走强,股指在突破2600点到3000点这一整理区间之后开始向上加速。 在大盘震荡走高的同时,市场短线风险仍相当突出,在本周大盘连续创新高的过程中每天跌幅超过3%的个股比比皆是,不少还是一些此前被机构看好的中高价基金重仓股,比如华天酒店两天下跌超过10%。从周一早盘最低2852点计算到周四盘中接近3100点,短短四个交易日股指涨幅接近10%,市场获利盘压力比较突出,周四尾盘中国银行放量打压带动大盘跳水也清洗了短线获利浮筹, 3100点附近的多空争夺还将继续。一些中高价基金重仓股在连续大幅炒高之后已经严重透支了未来业绩的成长,不少个股的股价也已经远远超出了机构此前对其定位评级,因此大盘上涨反而为机构高位套现这些高价重仓股带来机会。 笔者认为虽然大盘近期仍可能上涨,但投资者要警惕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经过近两年的连续上涨,沪深股市随时可能进行大幅度调整,这点投资者要注意。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笔者认为新的条例在强调规范的同时,立足长远发展,对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及施行,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条例》的出台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了最大的政策障碍,并推动中国金融业创新发展。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只能单向作多盈利,缺乏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近年来,股指振幅不断加大,市场各参与主体迫切需要股指期货规避系统性风险。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去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成立,随后即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并推出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今年以来,监管层和市场各方积极推进股指期货相关事宜。然而现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股指期货的推出缺乏法律依据。现在《条例》出台,为中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奠定了法律基础。今后各项工作将有法可依,速度和力度将不断加快,股指期货的上市指日可待。 《条例》将有力地推动中国金融业创新发展。《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同时还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为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另外,《条例》还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条例》所规范的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从《条例》对金融期货、期权的界定看,中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金融衍生产品推出以后中国市场体系将会得到极大的丰富。加快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丰富金融创新产品,对于促进中国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发展金融衍生品,有利于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规避价格风险的工具,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信号的传递效率,改善宏观调控效果,增加金融体系的弹性,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有利于掌握金融资源配置的主动权。可以预期,《条例》实施后期货、期权品种的逐步推出及其组合的应用将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次,《条例》的出台为期货公司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条例》赋予期货公司市场创新主体的地位,将推动期货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条例》对期货公司的定义和业务范围有了很大的变化,期货公司冠名中的“经纪”二字被取消,为未来期货公司综合业务的开展打开了空间。《条例》规定,期货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业务,这将有助于期货公司摆脱目前业务单一、恶性竞争的局面。有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解脱传统业务的束缚,在创新业务上大展宏图。多层次、多种类的业务结构也有利于对期货公司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可以预期,未来一批资本实力强、有竞争力的期货公司将脱颖而出,而一批缺乏核心竞争力、风险控制不严格的期货公司则可能被淘汰,这将有利于优化期货行业结构,提高市场效率。 《条例》引进了金融衍生品。期货市场不再局限于商品期货,期货公司也可以从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和管理,真正打通了期货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之间的联系。随着未来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上市交易,期货公司的业务量将有质的飞跃。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金融衍生品可以作为市场的稳定器。例如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品来对冲、分散、转移风险。有了这种对冲的机制,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就可以极大地丰富并且不断的创新;对个人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推出以后也会有更多的选择。比如以前股票只能买了等着涨才能赚钱,而现在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盈利。相对商品期货市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数量不可同日而语。在不远的将来,期货公司的收入将迅速增加并不断发展壮大。 此外,《条例》还确立了期货公司金融企业的地位。地位的提升赋予了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地位明确后,小到税收、资金存入银行等方面将享受到金融机构的待遇,大到将来可以发行债券融资以扩充公司实力。这些都将促进期货公司做大做强。 再次,《条例》的出台完善了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夯实了市场的基础。 《条例》在规则制度、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更为科学、更为规范。《条例》在总结清理整顿以来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次明确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品种上市方面,证监会批准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前,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境外期货交易监管方面,将由证监会会同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证监会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证监会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证监会在期货监管中的职权,规定证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有权查阅、复制、封存交易和财务资料;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有权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具体的措施有: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及时发现挪用保证金的行为。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各类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全面反映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状况,及时监测和预警财务风险隐患。《条例》还在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完善的监管体制和制度是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功能正常发挥和稳步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例》的实施将为中国期货市场保驾护航,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最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市场的接轨。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经济逐步和世界经济接轨,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各类商品价格波动非常激烈。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使中国的各市场主体必须面对国际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尤其是金融衍生品来规避风险。借助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和成本锁定已成为国际惯例。然而以前由于滞后的本土期货市场无法满足企业需要,使我国少数企业被动地到海外期货市场进行套保。但即使是这些少数套保企业,因为对海外市场规则和情况不熟悉,往往造成套保失败。另一方面中国企业海外套保只能通过外国期货公司来代理,交易意图处于无密可保状态,常常成为海外基金的狙击对象。造成了进口贸易大国没有价格发言权,“中国因素”非但不能转化为中国定价,反而被国外投机资金蓄意加以夸大和利用,成了国际基金“狩猎”中国企业的工具。例如,我国是原油和金属的进口大国,由于没有定价权,国内企业只能被动接受国际油价和金属价格的上涨,导致巨额外汇的损失。目前,国际期货市场大宗基础性商品价格严重偏离我国经济实际,使我国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加大经济增长代价,削弱经济增长动力。 现在,《条例》规定国内期货公司可以申请境外期货经纪将从很大程度改变上述现象。国内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而且可以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多避险的品种。此外,国内期货公司熟悉国内企业的需求,可以为它们设计合理的套保方案,促使套保成功。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中国企业通过国内期货公司到国外避险,其头寸大小和方向、买入卖出开平仓价格等都将保密,能够确保国内企业的金融安全,不被国外投机力量利用,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证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面临经济周期的重大调整时能够较好地应对。主要原因在于,它们的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直接融资比重较高、金融工具比较丰富、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从而更容易分散市场风险,对冲市场风险。而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市场结构不够完善、金融工具比较匮乏的新兴市场国家,在面对金融市场风险时,往往遭受到较大冲击、遭受更大损失。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期货公司无论在经纪业务,还是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都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国内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可以向这些世界级先进同行学习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熟悉国际惯例,有利于国内期货公司走出国门发展壮大。 国内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还可以真正地将中国企业的供求信息传递到国际期货市场,更准确地反映中国的经济政策和走向,使商品价格更具有中国味,打造纯正的“中国价格”。 二、后市展望及建议 从技术上看,本周上证指数周K线近似光头光脚的大阳线,成交量也有所上升。仅从技术上看,股指量价配合走势较佳,但笔者认为这是否意味着新一轮行情的开始还有待观察。投资者近期仍不宜抢反弹,可观察一段时间后再进场。 仿真交易上,近月合约跟随现货指数振荡走高。投资者可观察一段时间后再进场。 三、对仿真交易中期指和沪深300指数之间基差的分析 图1 IF0706和沪深300指数之间的基差图
投资者看好股指后市走势,0706合约和沪深300指数之间的基差维持在高位。
资料来源:海通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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