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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基金公司应监控报告异常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3:1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基金销售的火爆带来了不少潜在风险。记者昨天从证监会获悉,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合法、有效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投资人利益,证监会定于今天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指导意见》分别从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业务流程控制环节上,《指导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具体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等。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宣传推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要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

  在会计系统内部控制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规范基金清算交收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资金清算,确保投资人资产的安全。遇有如下重大问题,基金销售机构的监察稽核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基金销售机构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基金销售机构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弥补了以往相关法规多限于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的缺陷,为管理层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实施之后将有助于推动监管方式由单纯的准入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

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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