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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证监会明确表示 基金销售不得欺诈误导投资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1:15 金融投资报

  六种异常交易行为将被重点关注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近日起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从即日起至3月4日对外征求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基金销售宣传推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人。

  《意见》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在完善业务流程控制方面,《意见》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安排。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确保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

  根据《意见》规定,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在销售过程中,要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这些异常行为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等六种行为。

  在会计系统内控建设方面,《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在监察稽核控制方面,销售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或岗位,当出现基金销售机构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监察稽核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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