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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境外投资细则规定居民外汇存款可买外币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2:5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 焦菁)居民自有外汇资金的运用终于有了新的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居民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可认购投资于境外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的基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

  根据要求,基金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通知》还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

  对于基金可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相关问题,《通知》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此举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并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境内金融业整体

竞争力。这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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