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17年11月08

  清算报告公告日:2018年1月3日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自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原基金于2013年4月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08号文注册;原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5年8月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于2015年9月9日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由《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自2017年6月29日起低于5000万元,截至2017年9月20日,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已于2017 年 9月 21 日、9月22日、10月10日、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就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事宜进行了相关公告。详情见《关于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关于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关于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一、 基金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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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由“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于2015年8月6日经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于2015年9月9日实施基金转型,《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

  截至2017年9月20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已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自2017年10月12日起进入清算期。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会计主体: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0月1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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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算情况

  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1月08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分配基金剩余财产的手续费等,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期间涉及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二) 资产清算情况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7年11月08日),部分资产尚未收回,根据基金管理人2017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垫付。各项资产清算情况如下: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76,245.13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2日划入托管账户。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4,301.50元。其中应收活期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4,235.37元,应收备付金利息为人民币3.80元,应收保证金利息为人民币62.33元。为加快清算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托管账户。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股票资产为人民币410,184.00元,该金额为停牌股票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停牌股票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该只停牌股票的指数收益法价格*股票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1) 停牌股票处置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17年10月11日)持有的全部停牌股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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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清算期间(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1月08日)停牌股票复牌及处置情况:

  本基金持有的002006精功科技已于2017年11月2日复牌,并于当日卖出,卖出所得金额共计373,884.52元。

  (三)负债清偿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196.84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627.66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206.6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

  4、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790,178.90元,该款项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3日支付。

  5、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税费为人民币568,448.76元,该款项为债券利息个税,考虑到税务风险,此次不予分配。

  6、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50,006.02元,包括应付赎回费、预提审计费。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费为人民币6.02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0月12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预提审计费为预提的2017年审计费,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6日支付。

  (四)本次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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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中相关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1、 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 2017年 10月 12日至2017年11月08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备付金及保证金利息。

  2、 股票变现损益为本次清算期间卖出股票金额与其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的差额。

  3、 其他收入为赎回费收入。

  4、 本次清算相关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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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7年 11月 08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9,212,610.90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7年11月09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包括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所有剩余财产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报告的告知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 《关于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

  (二) 存放地点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组

  2018年1月3日

  

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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