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9日06:56 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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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私募圈的大新闻,一个又一个。

  中国基金报 吴君

  私募圈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次协会送来一个比较大的福利,《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是国内首套专门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哦,以前从来没有过。>>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附合同指引1号)

  这回小伙伴们买私募产品再也不用担心上当受骗了,什么费用问题、权益没法维护等,都可以通过这份规范性的合同来保障,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被“合同陷阱”欺负了,真开森。

  基金君好好研究了一下,这次合同指引有1~3号,分别针对不同形式的私募产品,包括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因为组织形式不太一样,契约型基金就没有法律实体地位,无法自我管理,只能是私募管理人代为行使权利,而公司型的就是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了,多采用自我管理、自聘管理团队管理,还有合伙型的执行事务的是普通合伙人GP,所以具体规则上也有些区别。据此,基金业协会分别制定了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基金君不搞这么专业的词汇了,其实呢,万变不离其宗,协会制定《合同指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那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哪些条款值得关注,揭示了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行业问题,未来会有怎么样的改变吧。

  因为这次合同指引的大头是《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我们下面就以这个指引的要点来具体分析一下。基金君认为,《合同指引》里面有几个点比较重要:第一,成立专门账户,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第二,强调私募产品揭示义务,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三,不备案不影响合同签订、但不能投资运作,合同变更需向协会报告;第四,强调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护投资人权益;第五,托管人也要加入签署合同,对投资人负责。

  成立专门账户 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

  首先呢,我觉得小伙伴们最关心的问题肯定是自己的资金安全,所以《合同指引》在第五节的私募基金募集里面就对此做了详述,“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还有第十二节也专门就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做出了相关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明确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其实《基金法》和《私募办法》里都有规定,去妥善保护投资的资金,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不得被挪用、占为己有,也不能拿它来还债,不能拿走它的收益等等。这个条款很大程度上能够保护投资者的钱的独立性、安全性,要开立专门的账户,建立监督协议来进行监督。

  强调私募产品揭示义务 签署风险揭示书 

  私募基金的风险时时谨记在心,《合同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义务,并设专节第十八节风险揭示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重点揭示的风险,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

  除了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风险及税收风险等一般风险外,特别规定应对基金未托管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以及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之前在《募集管理办法》里面也对风险揭示书十分重视,这次指引里面强调了要签署风险揭示书,毕竟私募产品风险太大,不要只看到其收益高的美好,对应着高风险,如果不知道风险的投资者签订合同时需要小心。

  不备案不影响合同签订、但不能投资运作合同变更需向协会报告

  小伙伴们还会疑惑,现在私募产品既然都要求备案了,那么产品还没来得及备案,会不会影响合同的签订、影响基金的设立,协会给出的答案是,私募基金的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合同指引》第十五条要求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募集完成设立后应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设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

  同时,第十九节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订明私募基金合同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等问题(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关于私募基金合同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的,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关于基金合同的解除,指引要求订明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关于私募基金合同的终止,指引列举了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六个月内没有承接三种情形。

  这就是说,私募产品的设立、备案、投资运作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可以先签合同去设立产品,然后再去备案,再做投资运作,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签署、产品设立,但是会影响投资运作。所以可以放心先去签合同再备案,协会还说,备案会比较快,不会影响私募产品运作,但也强调备案的重要性,不备案不能投资运行。另外,合同变更是重大事件,需要向协会报告。

  强调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护投资人权益

  在这次《合同指引》里面,还有值得关注的就是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的规定,第九节订明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日常机构职权、召集人和召集方式、出席会议方式、决议形成的程序等内容。

  协会表示,一方面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是《基金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设立有助于加强基金治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就把投资人的权利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来做决定,充分去保护了投资人的权益。

  托管人也要加入签署合同对投资人负责

  《合同指引》第六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对于资金财产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责任也较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更大。因此,为了让托管人的权责义务更明晰,《合同指引》要求基金的托管人也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基金合同。在此安排下,作为合同一方的托管人,也需要对基金的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人直接向管理人承担责任有较大的区别。

  具体合同指引协会网站上有哦,大家需要细读,并在自己买私募产品时做好参考。上周基金君还听协会的人士的人说,“以后合同指引能帮助投资者识别规范的私募基金有哪些条款,怎么来保护你的,如果机构给你募集资金时,可以拿着合同指引和募集人员讨论,都会保护你的手段。”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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