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15:33 新浪综合

  来源:吉林省证监局 

  关于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7-12-14 来源:

  吉证监决〔2017〕14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经查,你行分管基金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无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

  现要求你行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后续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7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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