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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国基金业启示多元化股权结构有益基金业生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9:3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截至2006年7月底,中国共有已发基金之基金管理公司52家,从所有权结构看,它们实际上都属于金融控股集团中的一员。其股东包含了除保险公司外的所有大类金融机构,其中单一最大股东控股公司中证券公司为23家,基金管理规模占37%;信托公司为15家,基金管理规模占23%;商业银行为3家,基金管理规模占6.6%。如果再考虑并列最大股东的情况,那么证券公司系基金公司达到31家,基金管理规模占62%,信托公司系基金公司为18家,基金管理规模占31%。

  出现上述现实情况的背景在于,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可见,非金融企业在法律上是无法成为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此外,中国金融体系目前正从分业向混业转换,原先无法涉足资本市场的商业银行自2005年初《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陆续开始成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也有望正式分食基金市场。

  美国基金管理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历史演变及其相应的业绩与风险等特征给予我们三方面主要启示。

  首先,多元化的基金公司所有权结构对于基金业生态健康是有益的,因为竞争,因为优胜劣汰。就中国而言,目前居垄断地位的金融集团化所有权结构过于单一,应该通过员工持股等形式引进私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经理层人员、督察长和其他员工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并可以根据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这一条款为基金公司即将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层收购计划扫除了政策法规上的障碍。从美国的实践情况看,私人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业绩、风险控制和费用水平等方面的记录,总体优于集团化公司和公共公司,这与私人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长期绑定的机制安排紧密相关。

  其次,必须严格规范和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规范和过于频繁的基金公司股权转让将危及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

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同时,还要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功能。独立董事应该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发表意见。此外,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风险防范作出特殊安排,以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对于集团化的基金管理公司,防止其与关联企业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是重要监管目标。在中国目前该矛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来自于投资领域,例如券商系基金公司与其股东券商在发行承销证券、二级市场交易,银行系基金公司与其股东银行在固定收益证券上的场外交易等方面都应该是监管的重点;二是来自于营销领域,例如银行系或券商系基金公司的股东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基金代销机构有没有公正对待所有的代销基金,这在美国是一个很重要的监管事项,也是2003年美国“基金黑幕”事件中一个很重要的领域。中国基金代销比例远比美国要高,这方面尤其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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