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上海的胡先生为了财富保值增值,购买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不想却亏损10余万元,胡先生为此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认定银行在代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未遵守适当推介义务,存在侵权过错,判决银行赔偿胡先生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
基金是一种理财产品,买基金则是一种投资。作为购买人来说,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理该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也因此,此前在相关基金等理财产品买卖过程中,亏损大部分都是由购买者也就是投资者承担者。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银行显然放松了要求和警惕,有的甚至会将风险转移给投资人。比如代售基金给胡先生的银行,明知道胡先生是“稳健型投资者”,但却给胡先生推荐了一只风险较高的基金。由此也不难看到,银行明显是存在过错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规都有明确:“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银行履行义务不当,或者未尽义务,被判赔显然并不冤。
此外,“无利不起早”,银行代售基金,并非“学雷锋、做好事”,一般都会向相关基金公司收取代售费、手续费等,有的银行和基金产品,还会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既然银行从中取利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胡先生购买基金亏损,银行被判赔的警示与标本意义在于:对购买者来说,投资有风险,理财要谨慎;但对银行来说,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目的并不是只管赚取相关代售费、手续费等就行,需要帮助投资人理财,包括明确告知风险,合理推荐相应产品,为投资人的资金提供必要安全保障,这是银行的本质职能与法定义务。银行莫一味地只盯着钱,看见银行客户账户中有钱,就随意推荐,甚至撺掇、怂恿、引诱、欺骗客户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否则,银行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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