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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上理财:信托保障基金超千亿 缓释风险

2014年09月12日 14:38  新浪财经  我有话说 收藏本文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解读

  格上理财研究中心   曹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信托业系统风险,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筹集形成,用于防范信托行业系统风险和处置单体信托机构风险的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信托市场信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交易规则,遵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机制。

  在信托公司依法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信托公司未依法尽责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公司承担。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使用和管理。

  【格上理财解读:2013年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提出了完善信托业内部治理体系的“八大机制”,其中重要一条就是“行业稳定机制”。时隔一年不到,《办法》火速出台,提出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2014年以来,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调整以及传统周期性产业的持续低迷,也导致了信托业近来问题项目的逐渐增多,风险敞口逐步扩大,今年6月份信托资产规模更是首次出现了月度负增长。在这样一个时机,为了防范信托业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单体信托机构风险,保障基金应运而生。其实,银行业有存款保证金、保险业有保险保障基金、证券业有投资者保护基金,此次信托保障基金的出炉也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机制的一个有效补充,稳定机制也是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基金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监测信托公司风险,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信托公司监管和处置意见;

  (三)负责基金认购者的权益保护和基金的清算偿付;

  (四)执行基金认购规定,核查基金认购者的基金认购和基金使用者的基金使用、偿还情况;

  (五)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托管被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的信托公司,依法参与其资产处置和机构重组;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对受托处置的单体信托公司还应当向其原公司股东详尽报告托管经营、资产处分、机构重组和信托当事人权益保护等情况。

  第九条 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托公司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信托公司监管信息,对认定的高风险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提供其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具体信息和资料。

  【格上理财解读:信托业保障基金主要通过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来募集、管理和运作。公司化运作更方便核查保障基金的使用、偿还情况,真正做到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除了负责基金本身的运营以外,基金公司还将负责检测信托公司风险以及托管、处置不良信托公司等工作,并与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共同构成信托业的监管体系。基金公司的成立,将逐步承担部分监管层工作,会使信托的监管以及风险处置机制更加市场化。】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基金来源:

  (一)依据本办法按信托公司表内外资产余额认购的基金;

  (二)基金公司运用基金处置信托业风险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处置净收益;

  (三)基金公司运用基金获得的投资净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基金公司市场化经营的利润留成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规定认购基金并享有权益:

  (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认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信托公司按净资产认购的基金由信托公司按年认购,每年3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

  (三)资金信托认购的基金中,属购买市场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认购;属融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融资者认购,在每只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发行终了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四)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付收益;

  (五)基金本金及存续期间的收益归基金认购者享有;

  (六)信托公司认购的基金及其收益,基金公司按年度向信托公司支付;资金信托融资者认购的基金及其收益,由基金公司按季度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公司在每只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时向其认购者支付。季中发生资金信托计划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采取向商业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券及其他市场工具融资。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单只资金信托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用于核算基金认购者的资金及其收益,真实记录基金的归集及支付。信托公司应当按季向基金公司报送认购基金的资金账户余额、变动和支付情况。

  【格上理财解读:从基金来源来看,其重点是信托公司按照表内外资产余额认购份额。

  表内资产中,信托公司需按照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今年2季度末,信托全行业净资产规模为2749.61亿元,根据这一数字,信托公司仅此项认购的基金或将达到30亿元。这一举措对股东背景不强的中小型信托公司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当然这仅需要初期一次缴纳,后续每年根据净资产余额为基数进行动态调整。

  从更为复杂的表外业务来看,资金信托将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则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认购。按照信托产品平均约2年的期限来看,认购的基金将于平均约2年的时间退出,信托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3年信托业新增资金信托规模达5.74万亿元,按此假设两年新增信托规模约10万亿元,如基金正常运行的话,则每年保障基金规模或保持在千亿左右!而此前各家信托公司上报的风险资产总额为700亿元,这还仅仅是以较宽口径统计的可能出现风险的资产。如果信托保障基金正常运作的话,足以全额覆盖风险资产。

  另一方面,由于仅区分了资金信托及财产信托,而未对业务类型做出明显区分,因此此项条款的实施或将对信托公司规模庞大的通道类业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信托公司来说,大部分通道类业务仅收取较低的通道费用,如果再认购1%的保障基金的话,是得不偿失的事。

 

  从认购主体来看,属购买市场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认购;属融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融资者认购。这对现金流相对紧张的中小企业来说,将会直接抬高融资成本,进一步加深其负债压力。如果强制执行的话,则会一定程度上削减信托的竞争力。未来信托业务重心或将进一步向对利率不敏感的平台公司以及利润率较高的房地产公司倾斜。

  对基金来源来说,除了各方认购以外,根据防范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也可以发行金融市场工具来募集资金。】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应当遵循化险救急、有偿使用原则,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请使用基金:

  (一)信托公司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因单只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资金,信托公司拟短期接盘而缺乏流动性支付的;

  (二)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资产实力较强,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但单只出险资金信托计划因存在卖者尽责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赔付而流动性赔偿能力不足的;

  (三)信托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股东退出或行政关闭,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影响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四)信托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重组,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危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五)需要使用基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基金使用有第十五条所列(三)、(四)、(五)款情形的,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使用基金,必须与基金公司签定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手续,约定基金公司参与信托公司清算重组等相关权利。

  第十八条 使用基金的信托公司,在执行抵押标的后,仍不足以偿还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依法参与信托项目清算和信托公司的清算重组。

  第十九条 基金的资金运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格上理财解读:《办法》也详细说明了哪些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申请使用保障基金,主要分为信托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两种。短期流动性救助又包含了针对优质信托的“主动刚性兑付”和因自身失职造成的“被动刚性兑付”。这与之前99号文提出的股东流动性支持类似,并不说明监管层鼓励刚性兑付,而只是在信托公司流动性不足时的一个有效补充,实质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的蔓延。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保障基金并非无偿赞助,而是有偿使用,并需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手续,约定基金公司参与信托公司清算重组等相关权利。随着此项措施的实施,未来信托业的风险处置将更加市场化。】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营运,忠实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健全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基金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及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对基金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微博]负责对基金公司在银行间市场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按季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信托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微博]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管理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基金公司应当制定基金分配或清算办法,对信托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或审计的信托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认购和使用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格上理财解读: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公司必然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体系,对此监管层也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同时,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基金、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起施行。

  【格上理财解读:《办法》为征求意见稿,因涉及因素较多,相关细节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征求意见后,将于10月起推出施行。较快的施行速度也可以一定程度说明监管层对严控信托风险的决心和力度。本次《办法》的推出延续了99号文“卖者尽责、买着自负”的监管思路,对稳定市场信心、缓释行业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风险蔓延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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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基金解读信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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